以销售的精选矿为计税数量少纳资源税的案例分析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介绍]内蒙某矿山开采铁矿石,并精选部分原矿,该铁矿每吨应纳资源税15元。2003年7月,税务专管员对该矿上半年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将“产品销售收入—原矿销售收入”明细账上的销售数量,与该矿缴纳资源的纳税申报表上的销售数量相核对,发现数量不符。而将原矿销售数量加上精矿销售数量,正好与纳税申报表上的数量相等。说明该矿在计算缴纳资源税时,没有将精矿折算为原矿,而是直接按销售的精矿数量计算纳税(销售精矿250吨,经核定的选矿比为1:1.4)。经查属新进会计人员不熟悉业务造成的。  [案例分析]根据资源税实施细则规定,企业将开采的原矿连续加工,应按移送使用的数量纳税,不能准确提供移送使用数量的,以主管税务机关确定的折算比换成的数量为课税数量。该矿山直接按精矿销售数量计算缴纳资源税,使计税数量减少100吨(250×1.4-250),少纳资源税1500(100×15),应予补征。因属不熟悉政策造成的,故不属偷税,除令其补缴税款,按滞纳日期加收滞纳金(加收滞纳金的计算处理略)外,不再给予其他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