匿报收入少交税 虚报亏损当受罚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案情  某物资(集团)有限公司,成立于1991年7月,主要从事汽车(不含小轿车)、农用车、机电产品、工程机械、拖拉机及配件、金属材料、建筑材料、化工产品、物资租赁、旧机动车交易、经营旧货业、五金交电、餐饮、歌舞娱乐服务等。  地方税务机关稽查人员根据群众举报该公司收入不实的线索,对该企业2002年度的地方各税缴纳情况进行了稽查。稽查组采用详查法和顺查法对该公司的账簿、凭证、发票使用情况及有关纳税资料进行了稽查,发现如下问题:  1、营业税及附加:  搬运费13303.40元未列计税收入,应申报缴纳营业税及随同附征的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条之规定,应补缴营业税399.1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应补缴城建税27.94元;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及国务院国发明电[1994]2号《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9条之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1.97元。  2、个人所得税:  未将全部计税收入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9条、第二条、第三条*9项之规定,该公司应补缴个人所得税860.82元{13796.31元(应缴个人所得税)-12935.49元(已缴个人所得税)}。  以上两项共计应补缴营业税款129983元。  3、企业所得税  几家单位联合收取的旧车交易管理费只交了营业税,未交企业所得税就进行税前分配806615.62元(其中:公安处车管所分成:186142.07元、工商局分成:248189.41元、物价事务所分成:186142.07元、刑侦查验分成:186142.07元),加上未列计税收入的搬运费13303.40元,造成虚报亏损。通过稽查调增计税利润819919.02元,调减计税利润439.01,依据国税发[1996]653号文件之规定,按净调增的企业所得税计税所得额819480.01×33%的法定税率计算出相应的应纳所得税额270428.40元,作为处罚依据。  二、案件处理  1、对应缴未缴的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定,责令限期缴纳;补缴营业税399.10元;城建税27.94元;教育费附加11.97元;个人所得税860.82元;以上4项共计应补缴税款1299.83元。  2、企业所得税,依据〈征管法〉第六十三条和国税发[1996]653号文件之规定,对该公司虚报亏损处一倍的罚款计270428.40元。  三、案情分析  1、个人所得税是向自然人征收的一个税种。本案中,企业的财务人员没有很好地担负起代扣人缴的责任,从表面上看,该企业每月都按时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申报,但实际只交了其中一部分,造成个人所得税已结清的假象。为此,税务部门一是要做好各项税收政策的宣传工作;二是要对代扣代缴人员建立责任制,明确其责任;三是税务部门要建立信息网络,及时掌握企业情况,便于严格查征个人所得税。  2、本案还反映出的一个主要问题是:税前分配和搬运费未列收入,造成虚报亏损,减少了应纳税所得额,以致少交企业所得税。  在实际工作中,一些企业往往表面上积极纳税,及时缴纳税款,并且从帐证上难以发现有不正常的迹象,但却采取隐蔽的手段大肆偷税。这就需要税务稽查人员认真稽查,不放过任何一个疑点,对严重违反税收法规的行为,税务机关应严厉处罚,不能姑息迁就,以维护税法的尊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