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应缴未缴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费案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2003年8月,税务局举报中心受理署名举报,反映北京某有限公司存在转移收入不纳税嫌疑。举报中心及时上报市局,批转后交由第二稽查所实施检查。我局检查组于2003年9月1日至11月5日,对“北京某有限公司”2002年1月1日至2003年5月31日的有关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一)基本情况:  北京某有限公司系中外合资企业,注册资金:120万元;经营雪上运动、餐饮服务;在地税局应缴纳的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牌照税、印花税、城市房地产税、土地使用费。  (二)检查发现问题:  1、营业税:经审核该公司账簿,凭证及报表,发现举报人所反映的内容有些存在,有些不完全属实。检查组针对举报内容对总经理作了调查询问笔录,他承认存在收入未记账问题(部分现金收入),但没有举报那么多,应该是60万元(有记录),这部分收入,根据税法规定,应补缴营业税600000×3%=18000元。  2、城市房地产税:经调查核实该企业2002年初有房产原值100万元,应缴未缴城市房地产税100万×1.2%×(1-30%)×2(年)=16800元。  3、土地使用费:该企业土地使用面积100000平方米,按北京市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标准的规定,属于十级土地区,应按体育业2元/每平方米交纳,该企业应缴未缴土地使用费100000×2元/每平方米×2(年)=200000×2=400000元。  (三)处理结果及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的规定:该企业 2003年1-5月滑雪收入600000元,应按3%补缴营业税18000元;  2、根据《城市房地产税暂行条例》*9、三、六、七条及京国税外(1995)005号的规定:该企业应补缴2002年度、2003年度城市房地产税16800元;  3、根据《北京市征收外商投资企业土地使用费规定》第二、四、六、十一条规定:该企业应补缴2002年度、2003年度土地使用费400000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32条规定:对该企业应补营业税款加收滞纳金:1305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64条的规定:对该企业未按时申报缴纳营业税行为处于应纳税款50%的罚款9000元。  二、案例分析  该企业未按期缴纳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费的原因,是不知道其应纳城市房地产税和土地使用费,企业错误地认为经营地址处在农村,不属征收范围。  2000年我区由乡改镇,按照“属地征收”原则,大多数企业都在征收范围之内。一些培训中心在这一税收政策上理解有偏差,以“未核定、不知道”作为不按期纳税的借口。特别是一些中央在京单位的培训中心或市属国家机关的培训中心,经营房产由其主管部门建造,企业账面上没有房产原值,按照有关规定,税务机关有权要求其提供主管部门就该企业房产缴纳房产税的证明,如果提供不出或应纳未纳,则应由该培训中心缴纳。 忠心希望:企业办税人员应多学习税收政策,经常与主管税务所沟通,建立健全企业会计核算制度,正确计算应纳税款。极个别纳税人不可存在侥幸心理,一经税务机关查处,滞纳金、罚款的加收反而会增加纳税成本,构成犯罪的还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我们所要指出的是罚款,加收滞纳金并非税务机关的最终目的,只是通过这些手段对以身试法的企业给以必要的惩戒,同时也起到警醒企业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