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温泉度假村错用税率少缴税款案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情 (一)基本情况 北京某温泉渡假村,成立于1996年,经济性质:国有经济,主管部门:北京某实业发展总公司。注册资金:80万元,经营范围:住宿、餐饮、娱乐、日用百货、烟等;应缴纳的地方税种有:营业税、个人所得税、印花税、国有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车船使用税、文化事业建设费。根据检查计划,检查人员对该企业2002年1月至2003年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在检查中,税务人员采取顺查与询问相结合的方法对企业的财务报表、帐簿、原始凭证、发票等纳税资料进行了检查。 (二)主要违法事实 检查人员在审核该企业2002年度营业收入帐簿和记帐凭证时发现,该企业2002年康体收入中含保龄收入79714.3元,错按服务业5%缴纳了营业税。 2003年康体收入中含保龄收入32272元(其中“非典”5月—9月期间收入7255.5元),1月—4月和10月—12月错按服务业5%缴纳了营业税。 “非典”期间康体收入中的保龄收入7255.5元,歌厅收入5413元,未按娱乐业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该企业2003年“非典”期间减免的各税共计60741.72元,计入企业当期的费用,年终未按规定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三)定性及处理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二、四、五、九条的有关规定,对该企业2002年和2003年度取得的娱乐业收入错按5%的税率缴纳营业税的行为,应按娱乐业20%的税率补缴营业税18243.33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的有关规定,该企业2002-2003年度应补缴城建税912.17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第二、三、五条的有关规定,该企业2002-2003年度应补缴教育费附加471.28元。 4、根据《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9、二、三、四、五、六条的规定,应补缴文化事业建设费3141.93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9、二、三、四、五、六、十条和京地税企[1995]56号文件的规定:对该企业2003年“非典”期间减免的各税60741.72元,年终未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行为,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6214.08元。计算过程如下: [(帐面利润20322.24+应调增60741.72 -2003年应补缴的营业税金及附加和文化事业建设费7463.56)×27%—已纳3658.03].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企业未按规定缴纳的营业税金及附加按日加收滞纳金3038.36元。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该企业应缴未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分别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121.67元和456.09元。 二、案例分析 本案发现的涉税问题具有一定的典型性,主要表现在: 1、 营业税税目混肴,企业不能正确区分各税目之间的差异,造成在申报缴纳时高税率的项目错按低税率计算申报。 2、 针对“非典”期间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擅自扩大范围,例如:营业税减免项目中明确规定针对的是旅店业和饮食业,其他税目一律不得减免营业税。“娱乐业”在“非典”期间只减免教育费附加及文化事业建设费,而企业在“非典”期间取得的娱乐业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 3、 针对减免的“流转税”,企业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作为当期费用进行了扣除,属于企业自身理解有误,错把其当成所得税申报表中的“营业税金及附加”的项目进行了核算。 4、 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作为税务机关应加大对相关财会人员的政策、法规的培训,把其作为一项制度长期坚持下去。征管所作为国家税收征收的前沿阵地,肩负着防止国家税款流失的重任。因此,税务所应加强税源监控工作,随时掌握企业动态,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把“全心全意为纳税人服务”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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