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本费用冲减收入少缴税款案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情况 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5月,注册资金1000万元,独立核算,经营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咨询家庭装饰、销售商品房、房地产信息咨询等业务。2003年7月举报中心受理了“关于北京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涉税违法案件”一案,举报人反映该公司存在资金来路不明,有偷漏税嫌疑。接到案件后,针对举报反映的有关问题,检查人员对该企业缴纳地方各税情况进行认真的询问和调查取证,针对发现的涉税违法问题按照税法规定进行了查处。 二、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一)营业税金及附加 2001—2002年度,该企业支付客户赔偿款、违约金,诉讼费、工程款、煤款等共计2046026.26元直接冲减售房收入(预收账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二、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规定,其成本费用直接冲减预收账款2046026.26元,应按照销售不动产税率5%补缴营业税102301.31元,根据城建税和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规定,应补缴城建税5115.06元、教育费附加3069.04元。 (二)企业所得税 2001年度该企业取得销售房屋收入及预收账款共19849869.83元,企业申报应税收入11852305.4元,核定纯益率为5%,已纳税195563.04元。其成本费用直接冲减预收账款1027802元应调增其应税收入。经计算2001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9849869.83+1027802)×0.05×33%-195563.04=148918.55元。 2002年度该企业取得销售房屋收入及预收账款共34425602.97元,企业申报应税收入37239795.6元,核定纯益率为5%,已纳税614456.63元。其成本费用直接冲减预收账款1018224.26元应调增其应税收入。经计算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34425602.97+1018224.26)×0.05×33%-614456.63=-29633.48元。 2001—2002年该企业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8918.55:29633.48=119285.07元。 (三)个人所得税 检查发现该企业发放餐费未并入当月职工工资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八条*9款规定,该项餐费应并入职工当月工资扣缴个人所得税。按照国税发[2003]47号文件规定,责成该企业限期补扣2001年个人所得税1505元,2002年个人所得税2580元。 (四)加收滞纳金及行政处罚情况。 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企业应缴未缴税款加收滞纳金57852.57元;对该企业2001年度未按规定保管账簿、记账凭证等涉税资料的情形,根据《征管法》第六十条规定,处予5000元罚款。 二、案 例 点 评 按照预收账款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是针对房地产业的一项特殊税收政策。我区的房地产开发大致从94年开始,95年至今,我局对房地产业的纳税检查进行过几次,每次都“收获颇丰”,究其原因,主要包括几个方面:1、有些新办企业,不了解税收政策,认为客户交齐房款,开据正式发票后才缴纳税款;2、还有的企业会计核算不健全,收支一本流水账,类似本案例中的企业,以成本费用直接抵减预收房款,余额纳税;3、更有些企业存在侥幸心理,上百万的税款缴入国库有些心疼,能不交就不交,躲过去再说。因此,房地产企业的“应缴未缴”屡查屡有。 建议广大纳税人多渠道、多方式学习税收政策,澄清模糊认识,展开自查;对无视国家法律恶意偷逃税款的纳税人,我们将加大处罚力度,采取暴光的手段,充分体现税务稽查强大的威慑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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