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纸业有限公司改造房屋未缴城市房地产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情 (一)案件来源 根据大兴区地方税务局“日常检查”工作的安排,我检查组对“某纸业有限公司”2000年度、2001年度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单位于1999年5月4日成立,为独立核算的中外合资企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林某(台湾籍);财务负责人:周某(兼职);注册资金:45万美元;电话:XXXX;经营地址为:北京大兴天堂河农场原农机站院内;经营范围:加工纸制容器、纸制品、纸加工机械设备;销售自产产品。该中外合资企业是北京市农场局天堂河农场下属企业—某工贸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台胞林某(以下简称乙方,系个人)合资成立的。投资方式为:甲方以原农场机务队闲置的场地(包括房产)作价10万元人民币投资;乙方以机械设备和流动资金合计360万元人民币投资。在甲方投资的10万元中包括原农场机务队的车库,面积约300平方米,因该房已闲置多年,屋顶已经破损所以甲方在入资时未明确作价。乙方在与甲方达成合资意向后,即着手对机务队车库实施改扩建工作。改扩建工程和机械设备安装于1999年11月底结束,并于次年1月份在我区办理了房屋产权证,产权单位为该纸业有限公司。在会计处理上,该公司会计人员将房产的更新改造和机械设备安装合并在一起计入“固定资产—其它”科目。 (三)检查方法 1、 做好查前准备工作 我检查人员在接到此户后,首先通过计算机系统查出该单位的基本情况及已纳税情况;其次是对该企业已纳税款进行逐月对比,找出纳税规律进行分析,并结合纳税状况评估意见书确定疑点、确定主查税种;第三制定查前应使用的各项法律文书。 2、采用全查法及逆查法对该单位进行检查,因该单位属于三资企业,所涉及税种较少,因此对应纳税种逐一核查。 (四)主要违法事实 经检查核实,该企业存在以下问题: 该单位2000年度 、2001年度固定资产帐簿上未记载有房产原值,经向该单位现任经理调查询问并实地检查,发现该企业确有厂房一幢,未按规定缴纳城市房地产税。 (五)处理结果 1、根据京财税(1998)795号文件《关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和京财税(2000)1718号文件《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城市房地产税有关政策和征管问题的通知》中“关于企业无原值房产计税依据的确定的问题”之规定,并结合实际情况,按照1100元/平方米的价格对该单位改扩建后的厂房进行房产核定(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均有房产占用面积314.36平方米),2000-2001年合计补缴城市房地产税5809.37元,计算过程如下: 房产原值=1100元/平方米×314.36平方米=345796元 城市房地产税=345796元×1.2%×70%×2年=5809.3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缴纳城市房地产税5,809.36元,并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1568.55元。 二、案例分析 (一)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外商投资企业迅猛发展,给税务检查工作带来新的挑战。特别是中外合资企业,这类企业的合资方式多种多样,其中*2有代表性的就是中方出土地或房产与外商合资办企业的方式。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城市房地产税是检查的重点。通过此次日常检查,涉外企业在城市房地产税方面存在问题较多,并发现企业对现行税收政策了解不够全面(特别是有关城市房地产税的税收政策),结合上述情况及现行征管环节中存在的问题,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1、针对此种情况,这就要求我局在征管过程中,加强在这方面的管理,加强对我局整体干部自身素质、业务能力的提高。 2、面对新鲜的事物,我局应当及时做出税收辅导重点,特别是今后,由于涉外分局管辖的涉外企业大量下放,我局也于今年初将原涉外所管辖的涉外企业下放,实行属地征收,我局的人员也进行了较大调整,涉外税收政策还没有熟练掌握。为了防患于未然,及早出台应对的政策,向纳税人宣传到位,以免出现类似案件。 3、充分发挥案头稽核的作用,在稽核工作中多稽核上述企业,做到有的放矢,查一户规范一户、查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发挥检查工作的威慑力。 4、进一步挖掘宣传范围,做到多途径、多方面、多角度、多力量地进行宣传,让企业无话可说,做到心知肚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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