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单位多转施工成本、多摊销费用未缴企业所得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情  (一)基本情况  某单位于2001年4月17日经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成立,经济性质:私营企业;法人代表:XXX;联系电话:XXX;经营地址:XXX;税务登记证号:XXX;开户银行:XXX;帐号:XXX;计算机代码:XXX;经营范围:街巷道路、人行道、供水、供气进户管线、城市护坡工程施工、经济信息咨询;销售、租赁建筑机械、汽车配件、五金交电等;应在地方税务机关缴纳、解缴的税种有: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印花税、个人所得税、车船使用税;因该单位租用其他单位房产,故不用缴纳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检查人员根据上级工作安排,于2003年1月8日对该单位2001年4月17日至2001年12月31日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检查方法  我检查人员在检查前结合评估意见,通过大系统查询出该单位基本情况和已纳税额及购领发票情况,根据其2001年4月份开业以来销售收入较大和已纳税额较少等情况分析出该单位2001年度利润亏损额较大,同时我检查人员根据以往检查经验分析:该单位为私营企业,且刚刚成立不久,我检查人员结合本行业特点确定了倒查法、查询法等检查方法,从工程结算成本和递延资产等方面入手,检查其利润情况。由于制定了严密的查前准备工作,检查过程中准确的发现了该单位多转施工成本和多摊销费用未缴企业所得税情况,并从该单位明细帐、记帐凭证中取得了相关证据。  (三)主要违法事实  1、右安门工地、金鱼池工地多转工程成本449178元 ,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 号文件第二条、第四条第三项的规定。  2、筹建期间发生的工资、电话费计入递延资产科目并当年全部摊销 ,多摊销30463.48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  3、支付车位使用费300000元未按租赁期摊销,多摊销115068.49元,违反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91号文件第七条的规定。  4、支付租赁费100000元计入待摊费用,未取得合法凭证,年内已摊销83490.02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以上合计678199.99元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四) 处理定性结果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三项、第三条、第四条之规定,该单位补缴企业所得税176981.0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有关规定,对该单位2001年度补缴的企业所得税176981.09元按日按0.05%加收滞纳金26104.71元。  二、案例分析  本案中,该单位为独立核算的私营企业,财务核算制度不健全,出现未缴税款现象,存在以下原因:  1、单位财务人员对税收法规理解、掌握不够。  该单位财务人员将筹建期间发生的工资、电话费计入递延资产科目并于当年全部摊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开办费,应当从开始生产、经营月份的次月起,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扣除。该单位财务人员将支付的车位使用费300000元计入递延资产科目并于当年全部摊销,该项费用也应在不短于5年的期限内分期摊销。该单位财务人员理解财务制度和税法上存在偏差,致使该单位未缴企业所得税。  2、该单位财务人员结转工程结算收入和工程施工成本不匹配。  在检查中我们发现,建筑企业在结转工程结算收入时主要采取以下方式:*9种方式是根据工程施工合同规定,分期支付工程款,从而确定工程收入;第二种方式为按工程进度即生产量,确定工程收入实现;第三种方式以实际收到的工程收入确定收入实现,这3种方式中均存在一个问题,对于一项工程,在工程的前期和中期能够按照上述方式予以结算,但对于工程的竣工期的差额工程款,对方提出多种原因如:债权债务、资金紧张等原因不履行结算义务,造成企业长时间挂帐不能及时结转收入。该单位采取*9种方式结转工程结算收入,该单位财务人员将两个完工工程,工程施工成本转入工程结算成本,因没有收到工程款,没转收入,导致工程结算收入和工程施工成本不匹配。导致本年利润核算不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