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预售商品房未缴营业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案情: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该单位于 1999年5月4日成立,为独立核算的有限责任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法人代表:林某;财务负责人:周某;注册资金:3000万元;电话:6027XXXX;经营地址为:北京大兴黄村镇;经营范围:房地产开发并销售,房地产信息咨询。  (二)、主要违法事实:我检查组采用调帐检查的检查方式,运用全查法、倒查法等检查方法,并结合税务所提供的《纳税状况评估意见书》中所反馈的评估情况及意见,对该单位的纳税情况进行了全面的检查。经检查,发现问题如下:  该单位 2000年度 ——2001年度取得预售商品房 — 预收帐款 8440万元,经向该单位管理人员调查,确认该单位在被检查经营期间取得的预收帐款,未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具体情况如下:  该单位于1999年经有关部门审批,取得对某地段的商品房开发权。项目立项后,即向社会公开预售商品房。企业为扩大销售,采取多种发售方式:通过银行提供“银行按揭”贷款、分期付款、一次付款等方式。该单位在收到购房者交来的房款和银行拨付的贷款时,均记入“预收帐款”科目,但未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经与该单位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了解核实,该单位未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的原因是资金短缺。该单位在筹建期间因资金短缺,曾向银行贷款流动资金2000万元,企业负债合计高达6000万元,资金严重短缺,鉴于上述原因,该单位为摆脱困境,遂采取收入零申报的手段,以达到展缓缴纳税金的目的。  (三)、处理结果及依据:由于该单位的负责人学习国家税收政策和财务知识不够,理解税法存在偏差,从而造成未缴税款。我检查组在检查中该单位能够积极配合,并未发现明显偷税手段,对该单位定性为“未按规定缴纳税款”,责令其限期补缴未纳税款。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二、三、四条之规定,应补缴营业税422.00万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之规定,应补缴城建税21.10万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条例》第二条及国务院发《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9条之规定,应补缴教育费附加12.66万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补缴上述税金,并按日按0.5‰加收滞纳金331818.25元, 以上税款、滞纳金合计:488.94万元。  二、简要分析:  近几年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发展,房地产企业迅猛发展,给税收增长带来了新的增长点,但是存在的问题也较多。从解析上述存在的问题中,得出以下几点启示:  1、 上述情况在企业中可能或多或少得的存在,这就要求我局在征管过程中,加强在这方面的管理,提高申报窗口的监控质量,加强对我局整体干部自身素质、业务能力的提高。  2、 面对新鲜的事物,我局应当及时做出税收辅导重点,特别是今后,为了防患于未然,及早出台应对的政策,向纳税人宣传到位,以免出现类似案件。  3、 充分发挥案头稽核的作用,在稽核工作中多稽核上述企业,做到有的放矢,查一户规范一户、查一个行业规范一个行业,发挥检查工作的威慑力。  4、 进一步挖掘宣传范围,做到多途径、多方面、多角度、多力量地进行宣传,让企业无话可说,做到心知肚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