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厂转让土地使用权少记收入少缴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 案情: 北京包某某厂是集体企业,主要经营:××××××等。应在地税局申报缴纳和解缴的税种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我检查人员采取全查法和查询法对该厂2000年和2001年的帐簿、会计凭证及相关报表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如下: (一)、违法事实 2000年2月15日,该厂与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开发建设住宅楼协议》、《合作开发住宅楼补充协议》,由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立项开发该厂厂区小区住宅楼。该厂按开发房产总售价的23.21%取得占用其土地的转让费。依此协议,该厂2000年11月、2001年4月、7月、12月分别收取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费500000元、3000000元、1000000元、1000000元,合计5500000元记入“预收帐款”。上述土地使用权转让费未缴纳营业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9款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前述少缴的营业税造成少缴城建税。根据本条例第五条的规定,少缴城建税滞纳日期同营业税。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及京政发[1994]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9条的规定,前述少缴的营业税造成少缴教育费附加。根据本规定第六条的规定,少缴教育费附加滞纳日期同营业税。 (二)处理结果及定性: 通过了解得知,该厂转让土地使用权不记收入、少缴税款;属对税法理解不全面,通过研究定性为“应缴未缴”。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9款、第四条*9款、第十二条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9款的规定,应补缴营业税:(500000+3000000+1000000+1000000)×5%=27500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前述应补缴的营业税同时应补缴城建税:275000×5%=13750元。 3、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二条及京政发[1994]18号《北京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文件的通知》*9条的规定,前述应补缴的营业税同时应补缴教育费附加:275000×3%=8250元。 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责令该厂在限期缴补缴营业税275000元、城建税合计13750元、教育费附加8250元,共计应补缴税费297000元。 二、案情分析: 该厂存在问题提示我们在检查过程中要仔细检查各种资金往来科目。首先,要核对各种往来款项,看是否存在“收入”不转帐的情况;其次,要检查其支出是否和规。 通过对营业税的检查,要求我们要针对不同行业的纳税人应缴未缴、偷逃税款的手段,采取科学、有效、实用的检查方法进行检查。一般来讲,营业收入的实现,是确定交纳营业税的客观依据。但是,由于纳税人掌握、运用、理解税收法规政策精神程度不同,或是个别纳税人在纳税意识上存在侥幸心理,往往利用会计科目的技术处理方式,达到少缴营业税的目的。 总体上分析,营业税方面发生的涉税违法问题,主要围绕营业收入的确定上,通过检查人员对会计科目和相关凭证合同的有效检查,或根据会计报表反映的客观数据进行科学的分析对比,迅速查实问题,从而取得显著效果,提高工作效率。
-
关注公众号
快扫码关注
公众号吧
- 赞3
-
版权声明: 1、凡本网站注明“来源高顿教育”或“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的所有作品,均为本网站合法拥有版权的作品,未经本网站授权,任何媒体、网站、个人不得转载、链接、转帖或以其他方式使用。
2、经本网站合法授权的,应在授权范围内使用,且使用时必须注明“来源高顿网校”或“来源高顿”,并不得对作品中出现的“高顿”字样进行删减、替换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站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3、本网站的部分资料转载自互联网,均尽力标明作者和出处。本网站转载的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描述,本网站不对其真实性负责。
4、如您认为本网站刊载作品涉及版权等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邮箱fawu@gaodun.com,电话:021-31587497),本网站核实确认后会尽快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