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药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分析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来源  增值税专用发票受托协查发现。2003年6月4日,青海省互助县国税局稽查局收到安徽省亳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发来要求对安徽亳州天时利有限公司开给互助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行协查的函。互助县国税局稽查局立即组织人员对该公司2001年取得的发票进行检查后,发现该公司有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的嫌疑,及时书面报告海东地区国税局后,组成专案组及时了进行查处。  二、主要作案手段  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款偷税  三、主要违法事实  1、该公司从安徽亳州天时利药业有限公司取得3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32287.76元,税额为33791.21元。经查,互助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从安徽亳州天时利药业有限公司取得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票号分别为NO:01435604-01435606,与安徽省亳州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协查函一致,其余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未收到,收到的3份发票,开票日期为2001年5月30日,该公司于2001年11月30日入帐,并验收入库、付款方式均为开出的现金支票,收款人为安徽亳州天时利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吴某,3份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32287.76元,进项税额为33791.21元(该专用发票金额232287.76乘税率17%得出税金33751.21元,与实际抵扣税额33791.21元相差金额40元系存根联与发票联、抵扣联开票计算错误所致),企业已于2001年12月申报抵扣进项税款。调查证实,互助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与安徽毫州天时利药业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的购销业务情况下,取得由安徽毫州天时利药业有限公司业务员吴某提供的3份虚开的万元版手工版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公司法人代表张某的指示下,公司财务人员及保管员编造假付款凭据和入库单做了假帐,并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金。时隔一年后,该公司于2002年12月份对此笔业务做了进货退出进项税金转出32187.47元,未转出进项税金1603.74元,并在2003年元月申报缴纳了税款32187.47元。  2、该公司取得广东省揭阳市新特药业有限公司、安徽亳州市明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3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309068元,税款44907.31元。(1)从广东省揭阳市新特药业有限公司取得的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93228元,税额13545.95元,开票日期2001年6月13日,无真实货物购进,给对方支付了4000元的款,此发票于2001年7月26日入帐,同年8月份申报抵扣了进项税金.(2)从安徽亳州市明达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虚开的2份万元版手工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15840元,税额31361.36元。经查,开票日期为2001年11月8日,无真实货物交易,给对方支付了15000元的款,这两份发票在2001年12月26日入帐,并编造了入库单据后于2002年元月申报抵扣了进项税款。以上所取得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已抵扣进项税金,该公司已分别在2002年12月和2003年元月作了进项税金转出处理并申报缴纳了税款。  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供认,对取得虚开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了套取现金,为新成立的某医药有限公司垫补流动资金。  该公司为了掩盖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的事实,在检察院立案查处该公司其他经济问题案件结案后,将6份已抵扣进项税金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做了进货退出和进项税金转出处理,并向税务机关补交了税款,给税务机关造成的误导是真实的货物购进与退出,其目的是不让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的违法行为败露。  案发后,该公司法人代表张某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在调查中给予积极配合,并供认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违法事实及采取的手段和目的。  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及依据  互助某医药有限责任公司取得虚开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为541355.76元,税额为78698.52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9条“受票方利用他人虚开的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进行偷税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有关规定追缴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进项税金大于销项税金的,还应当调减其留抵的进项税额。利用虚开的专用发票进行骗取出口退税的,应当依法追缴税款,处以骗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0]18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帐簿、记帐凭证,或者在帐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对该公司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向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税款的行为定性为偷税,除追缴尚未作进项税金转出的增值税款1603.74元外,处所偷税款78698.52元二倍的罚款计157397.04元。  五、稽查建议  1、从该案例可以看出,加大对纳税人税收知识的宣传力度是不容迟缓的,是全社会参与的社会问题,该公司为了套取现金,不择手段,公然违反税收政策法律、法规,非法取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严重扰乱了税收秩序。税务干部应经常深入纳税户进行税收法律、法规知识的宣传教育,使纳税人及时掌握税收新政策、新动向,督促纳税人合法经营,依法纳税,以税收法律、法规约束自己的经营行为。  2、加强增值税的日常稽核、交叉稽核,结合金税工程二期运行,进行“票票比对”、“票表比对”,发现问题,稽查部门及时介入检查,坚决打击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活动。  3、关注涉税犯罪新动向,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有从东南沿海向西部地区转移的动向给予密切关注,进一步加强税务机关与公安的联系协作,对构成犯罪的重大涉税案件,要及时提请公安机关尽早介入,以便在打击涉税犯罪的时间上争取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