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一起帐外经营案件的剖析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来源 根据(2003)江国税稽查交字第017(B17)号人民来信案件交办扬州举报中心(2003)110号转办单,稽查三股工作人员及驻我局公安办有关人员,于2003年8月26日对江都市×××器材厂有关涉税问题进行了突击检查,仅从仓库保管员处收集到部分产品发货单。结合扬州举报中心两次提供的举报材料,我们对该厂2001年-2003年6月底的纳税情况进行了认真稽查,现将稽查情况报告如下: 二、企业基本概况 该厂位于江都市新区。经济性质:个人独资企业;法人代表:张××;主要经营范围:覆铜泊板、绝缘器材、五金、电器配件等。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1年度产品销售1320277.19元,销项税额224447.12元,进项税额219561.08元,期末留抵税金9303.60元,实际交纳增值税14189.63元。2002年度销售收入 1294876.37元,销项税额220128.96元,进项税额213561.37元,应交税金6567.59元,期末留抵税金3533.28元,实际交纳增值税797.27元。2003年1-6月产品销售收入562351,16元,销项税额 95599.70元,进项税额93383.37元,实际交纳增值税2216.33元,6月底留抵税金9656.75元,实际交纳增值税8339.78元,。2001年-2003年1-6月平均税负率为0.734%. 三、违法事实及手段 该厂缺乏严格的生产管理,没有产成品领、销、存、记录,财务核算特别混乱,2001年-2003年6月没有建立帐簿(我稽查局已于2003年9月2日发限期整改通知书,该企业至今未整改),一直实行以表代帐,银行也没有开设帐户,各款项的结算以现金支付为主。在其经营期间主要采取销售产品不开票、不记帐、不申报、以物易物双方不开票等手段偷逃国家税收。主要违法行为: (1)2002.4.4#凭证记载:购进土状石墨粉,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税率为13%,而该厂按17%申报抵扣税款,多抵税额为25.13元。 (2)2002.6.32#凭证记载:抵债货物空调3套,金额6538.46,税额1111.54元,已于2002年6月申报抵扣进项税金,实际上述3套空调已全部销售给个人未开票、未记收入、未申报纳税。 (3)2000年11月22日该厂经与山东招远金宝电子有限公司书面协议,以该厂产品绝缘板1.7T价税合计39062.5l元、抵债货物台扇价税合计4200元、抵债货物落地扇价税合计1800元、抵债货物电机价税合计5000元、抵债货物台钻价税合计4000元,合计不含税金额为46207.27元,税额为7855.24元。抵冲山东××电子有限公司的往来,未开票、未记收入、未申报纳税。 (4)2003.1.31#凭证记载:取得的填写不全的运费发票,其金额为26000元,抵扣税款1820元(只填写了单位名称,其他项目都未填写)。 (5)2002年2月23日发货单0001866#记载:销售抵债货物摩托车(cLl25-8)1辆,价税合计 13000元,不含税金额为11111.1l元,税额为1888.89元。未开票、未记收入、未申报纳税。 (6)该厂负责经营销售的副厂长徐××,已确认从2001年元月至2003年6月共有44份由自己经手销售的“发货单”(其中:2001年度30份,价税合计54992.11元;2002年度9份,价税合计 76423.80元:2003年度5份,价税合计61825.60元;)价税合计:193241.51元,不含税金额为:165163.68元,税额:28077.83元。并在上述“发货单”签字注明:“货物已发出,货款已结算,发票未开”。 (7)上述(1)-(6)项合计增值税额:40778.81元。 (8)对还有53份不含税金额合计:170996.3l元,税额为:29069.37元的“发货单”,该厂长张××承认厂里严重存在有货物已发出,货款已结算,发票未开、未作收入、未申报纳税的行为。但都以厂里管理混乱、上述行为大部份是其他外勤干的我不知道为由,拒绝在“税务检查事实认定书”上签字。 四、检查中采取的方法及措施 由于该企业无经营帐簿,检查中我们一是根据举报材料和实施突击检查收集到的该企业保管员处仅有的产品发货单等纸片资料计458份发货单,逐年逐月逐份进行了核对;二是对相关的记帐凭证及其原始凭证、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记帐联与已申报的情况进行了检查,同时也认真审核了该企业抵扣联,通过这两方面核实调查,制作了“发货单与实际开票核对表”进行核对,从中找出不开票、不申报的发货单;三是通过询问该厂厂长、会计、外勤、保管员等人,通过谈话进一步核实了解事情经过,最后经企业相关人员核对无误后签字认可;四是有 97份发货单经核对2001年元月-2003年6月的凭证(企业无帐簿)及已开发票,发现未开票、未作销售、未申报纳税,合计不含税金额为336159.99元。在当事人张××、经办人徐××(该厂负责经营销售的副厂长,具体产品销售经办人,已确认由自己负责销售的,从2001年元月至 2003年6月共有44份“发货单”货物已发出,货款已结算,发票未开,价税合计193241.51元。并在上述“发货单”签字认可。)部份确认的情况下,我股在协查股、审理股及驻市局公安办等配合下,对97份发货单提供的有代表性的数量与金额比较大的受货单位(即江苏省无锡市××××机械厂、江苏省无锡市××××有限公司、浙江省湖州市个体户张××、山东省招远市××电子有限公司)进行了外调取证,但对方单位帐册不全或当事人潜逃等原因,无法取得合法证据,只有对山东招远××电子有限公司的抵债货物取得了相关的证据。对其他“发货单”由于购进单位名称为个人姓名、地名或厂名不祥等原因,无法取得第三方证据。 五、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第六十条、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七条,《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95)192#*9条第二款:建议对该企业上述行为处以: 1、追缴增值税40778.63元(其中:销项税38933.50元,进项税转出1820元,计算错误 25.13元。): 2、处以偷税l倍罚款38933.50元(见税务事实认定书*9、二、四、六页): 3、未按规定设置帐簿罚款1500元: 4、未按规定变更税务登记罚款1500元 5、加收滞纳金10183.70元(暂计算止2003年11月17日): 6、当事人以“外出打工”为名,拒不接受税务调查,严重妨碍稽查人员执行公务,建议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稽查分析: 1、税法宣传的广度与深度有欠缺,检查中该厂销售环节上销售人员(外勤)实行产品价格买断制,对于不开票的厂方可让价3-5%造成帐外经营销售不开票、不申报,偷逃国家税款,表明税法宣传确有盲点。 2、征、管、查之间的衔接欠严密。征、管、查相分离,这是税收制度改革的要求,也是税制进步的表现,但在实践中确实存在一些漏洞. (1)该厂原是经营十几年的集体企业,于1999年下半年企业实行改制后,由当事人张 买断,并于2000年6月,重新领取了个人独资企业营业执照至今,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税务登记。 (2)从2001年元月至今企业未按规定建立各种帐簿,一直实行以表代帐,对审核一般纳税人资格缺乏严格管理。 (3)该厂2001年已经被人民来信举报过:这是二年半时间里的第二次举报,说明该厂确实存在严重的偷税行为,但未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工作上缺乏力度、深度,在一定程度上表明了征、管、查各自为政,有点相互脱节。 3、稽查选案对象相对狭窄,在稽查选案时,习惯于选择大户,往往疏忽对中小企业的检查,该企业近二年半时间销售产品达几佰万元的工业企业,而税负率仅为0.7%,实属罕见,这说明平时对这类企业还存在着严重的监控不力、管理不力。 七、稽查建议 1、进一步深入开展税法宣传,既要宣传税收法制政策,更要加强对纳税人的业务辅导,既要全民宣传,也要突出企业负责人、财务人员、销售人员等重点人群的宣传。 2、征、管、查建立合理、有效、有序的信息,移送或共享制度,强化责任,使三者工作既相对独立,又紧密联系,相互促进,切实建立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稽核评估的信息交流。做到有的放矢、突出重点,切实做到以查促管。 3、增强稽查选案的目的性。新形势下的税务稽查首先要保证打击税务违法违章行为,查处税务违法、违章案件。因此,日常稽查的选择不能仅局限于税源大户,还要扩大范围,加大对纳税异常,重点行业、新办中小企业以及屡查屡犯,多年不查的企业实施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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