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这笔未扣税款算不算偷税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冯天玉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企业向个人借款所支付的利息应当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这是众所周知的。但是,是否应当缴纳营业税?扣缴义务人又应当依据何票据记账呢? 一、案情介绍 2006年10月某县地税局在税务检查中,发现某企业今年7月份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20000元。《税务处理决定书》中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款补扣。《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中拟决定对该企业处以应扣未扣税款一倍的罚款。 二、扣缴义务人代表陈述意见 当扣缴义务人的财务科长接到税务机关送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后,并未在送达回证上签字。他说:我们的财务总监明天回来,他有话要当面与税务局领导陈述。第二天,财务总监及办税员找到税务局办案人员。财务总监说:“我们单位向来处理税收问题都是十分慎重的,向个人支付借款利息应当扣缴个人所得税也是法律规定的应尽的义务。但是,在支付利息前我们的办税员曾去过税务局,要求税务局给我们开具支付利息的正规发票,否则拿什么凭证入账?办税服务厅咨询人员说:”没有开过这种票,软件上没有利息收入这个项目,不能开票‘。我们认为,就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仅要缴纳个人所得税,每次收入超过100元的还应当缴纳营业税等税费。我们的行为是主动申报,但税务机关不予受理,反过来要处罚企业,这是在推卸责任,显失公正。补税包括补缴营业税都可以,但要给我们出具可入财务费用账的发票,罚款我们不同意“。 三、税务机关讨论意见 *9,是否缴纳营业税的问题。 我国现行营业税法规及相关文件中,并未明确个人从企业或个人取得的借款利息应当缴纳营业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发[1995]156号)十问:非金融机构将资金提供给对方,并收取资金占用费,如企业与企业之间借用周转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行政机关或企业主管部门将资金提供给所属单位或企业而收取资金占用费,农村合作基金会将资金提供给农民而收取资金占用费等,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答:《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贷款属于“金融保险业”税目的征收范围,而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根据这一规定,不论金融机构还是其他单位,只要是发生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的行为,均应视为发生贷款行为,按“金融保险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一种意见认为,这个规定只涉及金融机构和其他单位,并没有包括个人取得的利息收入,不应当征收营业税。 另一种意见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9条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本条例规定的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营业税。 综合意见认为,对个人将拥有的资产、财富借与企业或他人使用而取得的收入应当征收营业税,况且我国对提供各种劳务即勤劳收入还要征收营业税,这样可以有效地发挥税收的调节作用。 第二,扣缴义务是否发生,决定着是否予以处罚的问题。 一种意见认为,扣缴义务人已向纳税人支付款项,扣缴义务已经发生,不得以税务机关未开具发票为由解脱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这并不影响企业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应认定为偷税。 另一种意见认为,企业的陈述意见应予以考虑,目前我们税务机关确实未代开过此类发票,征管软件不支持。企业要求税务机关开具发票,这本身就是一个申报的过程,税务机关应当对未开具发票而造成纳税人不缴税款行为负一定的责任。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但相关法规并未规定支付利息的单位或者个人为营业税的扣缴义务人。企业要求税务机关开具发票,税务机关除征收营业税等税费外,其个人所得税应一并征收,征收税款的责任完全在税务机关一方。因此,此笔未扣税款构不成虚假纳税申报,不应按偷税论处。 四、最终处理意见 (一)按营业税法规规定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税费,按净所得即扣除营业税等税费后的余额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税务机关应当积极与上级协调代开此类发票的事宜,以解决企业依合法发票入账问题。 (三)此笔个人所得税不认定为偷税,限期补缴税款,免于处罚。 五、建议 企业融资有多种渠道,企业向职工合法集资或临时借款是常见的一种融资手段。企业向个人支付利息,通常是企业自制利息支付明细单或由个人向企业开具白条收据,两种做法都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应当下发文件明确:个人从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取得的利息收入应当按“金融保险业”征收营业税,其计入资产价值或当期财务费用的利息支出必须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发票,税务机关开具发票时按扣除营业税等税费后的净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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