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列仓储管理费抵扣计税利润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沙县青山化工厂  稽查单位:沙县地税局稽查局  [违法案情] 该厂系中型集体企业,专业生产橡胶轮胎。2001年3月底,稽查人员对该厂2000年度生产成本进行对比分析时,发现管理费用一项比99年同期增长近6万元,扣除管理费用中的折旧、工资转出应增加的基本因素外,尚差3万元差额。带着这个疑点,稽查人员对该厂的管理费用进行重点审查,发现2000年6-8月份中每月支付给新建造的分厂仓储费1万元,共列支仓储费3万元。而稽查 人员通过实地查看和了解,该厂的新建的分厂正在进行基建,没有场地代储物质,原因是分厂在筹建过程中,基建的人员奖金无来源,而以支付“仓储费”的名义,每月比管理费用中支付,供分厂掌握使用。  [性质认定及处理] 该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根据《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应认定为偷税,税务局责令该 厂调整账务,补缴税款9900元,并处以罚款5000元。  [稽查建议] 对虚列管理费用的偷税行为,可从与以前年度同期费用对比分析中发现其增加是否异常,进而核实记帐凭证与原始凭证以落实其是否虚列或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