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所得项目,偷逃个人所得税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沙县八闽地质服务公司  稽查单位:沙县地税局稽查局  [违法案情] 该公司属地质队下属的集体企业,主营地质勘探等业务。2001年3月初,我地税稽查人员根据日常稽查计划,对该公司2000年度缴纳地方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在对其账簿资料审核时发现,该公司2000年9月、10月、12月三个月的工资发放情况异常,有变更所得税项目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嫌疑,就把该公司代扣代缴个人所复中情况列为稽查重点,进行深入调 稽查人员把这三个月的工资单与其他月份进行了缜密的比较对照,从中发现了三处疑点:一是人数及工资总额不一致。其他月份该公司实发工资16人、5773.34元,而9 月份则为27人、16138.5元,10月份为22人、10154.50,12月份为36人、17310.5元;二是同一人月工资级别相差悬殊。三是工资项目空白。其他月份的工资单中技能工资级别、岗位工资、物价补贴等项目齐全,而9 月、10月、12月只列出了工资总额,没有工资项目。 围绕这三处疑点,稽查 人员询问该公司经理和财务人员,通过政策攻心,晓以利害,最终会计李某承认了9月、10月、12月发放的43603.5元的工资,实际上是该公司职工的集资利息。由于集资利息所得税适用税率20%的全额固定税率,而工资薪金所得税适用超额累进税率,该公司便采取偷梁换柱的手段,编制假工资单,把集资利息摊换成三个月的工资级别发放,使职工人均都有达不到工资薪金所得税的起征点,从而逃避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义务,造成了偷逃利息所得税8720.7元的违法事实。  [处理决定] 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该公司变更所得项目,隐匿集资利息所得,已构成偷税,我地税局稽查局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税8720.7元,并处以一倍罚款的处理决定。  [稽查建议] 目前企业的融资形式多种多样,职工集资参股形成的各种股息红利所得愈来愈多,但发放形式千差万别,稽查 人员在进行税务检查时,不能孤立地只查验某项支付凭证,还应该进行横纵向比较审核和必要的外围调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