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支付个人佣金应代扣代缴税款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案件查处情况:厦门某宾馆于1999年宾馆门口道路改造翻修期间,由于路面开挖严重影响客房经营,为了扭转由于道路维修带来的酒店经营下降的状况,该公司采用支付给有关介绍客人入住的单位和个人佣金方式来保证酒店客房入住率,但支付佣金后,大部分未按规定取得正式发票,而用各种无关的市场交易发票、商业零售发票、及领款人的收条入帐,经调查上述佣金支付对象为大部分为个人,核实后支付个人总计782689.00元,未按规定扣缴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9条、第二条第4款、第六条第4款的规定,给予补扣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和处以罚款。  税法联接与警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收入征收营业税和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103号)规定:非本企业雇员为企业提供非有形商品推销、代理等服务活动取得佣金、奖励和劳务费等名目的收入,无论该收入采用何种计取方法和支付方式,均应计入个人从事服务业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营业税,上述收入扣除已缴纳营业税税款后,应计入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其他有关规定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雇员或非雇员从聘用的企业取得的收入的,该企业即为雇员或非雇员应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应按照有关规定按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代扣代缴上述税款”。该企业为增加经营收入,改善由于道路维修带来的酒店经营下降的状况,以佣金方式刺激中介人员为其拉客,这本无可厚非;支付佣金给一些拉客的出租车司机、中介人、导游,无法从这些人手中取得发票,这也是可以理解的。但税法规定必须由支付人代扣代缴税收。该案的纳税人明知有此规定,而采取了五花八门的各种凭证列支成本,却没有履行代扣代缴税收义务,企图蒙混过关,岂料逃不过税务机关的法眼,结果被税务机关依法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的,税务机关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这说明即使你不是纳税人,但当你负有代扣代缴义务时,你不自觉履行或没有认真履行,到头来还是要承担法律责任的,不仅要补缴税款,而且还要付出被补税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的高昂代价。因此,税务机关提醒:凡以各种非正式发票形式支付推销、代理非有形商品佣金给个人的,都应按照税法有关规定,及时准确代扣代缴营业税及其附加税费和个人所得税,避免发生违法被查处,给企业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