濮阳县渠黄染料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情况  濮阳县渠黄染料有限公司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刚记,主要经营染料加工,2001年7月16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濮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3年3月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  二、违法事实  经查,发现该公司自2001年8月至2003年3月从河北省邢台市、河北省衡水市、河南省鹤壁市、河南省安阳市共取得虚假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用于虚假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7.3万元,形成偷税。  三、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第三十二条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的规定,濮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作出了追缴该公司所偷税款17.3万元并依法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2003年12月31日濮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濮阳县渠黄染料有限公司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5万元;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祁刚记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