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汝阳县金属回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情况  汝阳县金属回收公司成立于1989年7月,集体性质,法定代表人李号强,主要经营废旧钢铁及炼钢生铁的回收及销售。该企业于2002年8月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根据群众举报,汝阳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3年1月6日对其进行了检查。  二、违法事实  经查,发现该企业2002年9月至12月间取得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偷税57.6万元。  三、处理情况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9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汝阳县国家税务局作出对该企业所偷增值税款57.6万元予以追缴,并依法加收滞纳金的决定。  2003年9月17日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对涉案人员李保平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零6个月,并处罚金5万元;对涉案人员龚培生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涉案人员孙社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7年,并处罚金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