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外销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情况  平顶山市煤炭工业外销公司2000年6月注册成立,集体企业,法定代表人黄少炎,注册资金50万元,主要经营原煤、焦碳,经营方式为批发、零售、代购代销。2000年10月30日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在日常稽核中发现该公司有为他人非法代开发票且有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嫌疑,2001年5月22日在公安机关的配合下,平顶山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对该公司进行突击检查。  二、违法事实  经查,发现该公司2000年11月至2001年4月在无任何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向他人收取开票金额3%至6%的手续费,为140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495份,涉及增值税进项税额276万元;2000年11月至2001年4月该公司通过犯罪嫌疑人黄志强从温州人刘荷萍、秦永品夫妇等处非法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自行填开240份,用于虚假申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29万元。  三、处理结果  2003年7月31日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判处,对黄志强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增值税发票罪,两罪并罚,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35万元;对叶建武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30万元;对刘菏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30万元;对秦永品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2年,并处罚金30万元;对赵秀兰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15万元;对颜鹏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对蒋际宝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8万元;对王凤琴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万元;对薛彬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