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安华峰中油销售有限公司偷税案分析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情况  新安华峰中油销售有限公司前身为新安县玉联通用燃料有限公司, 位于新安县铁门镇羊义村北坡,主要经营石油制品批零业务,1998年12月30日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原法定代表人为卢书敏。于2000年12月7日变更为新安华峰中油销售有限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卢占峰,根据群众举报,新安县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于2001年11月29日对该公司进行了检查。  二、违法事实  经查,发现该公司自1999年1月至2001年11月,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返还金80.6万元,未冲减当期增值税进项税,少缴增值税13. 7万元;1999、2000年度隐瞒销售收入59.5万元,少缴增值税10.1万元,共计偷税款23.8万元;该公司还存在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和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账簿、凭证的行为。  三、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第六十条*9款第二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三十六条*9款、第二款的规定,新安县国家税务局作出了追缴该公司所偷税款23.8万元,对所偷税款处一倍罚款,并依法加收滞纳金;对未按规定保管发票和未按规定保管账簿、凭证的行为处罚款1.3万元的决定。  该公司原法定代表人卢书敏已于2002年12月6日被河南省新安县人民法院以偷税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