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延期纳税的筹划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常熟市国税稽查局于2006年8月22日至9月15日,依法对常熟市J通讯设备销售公司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纳税情况进行了税务检查。 常熟市J通讯设备销售公司,主要经营电话机、传真机等通讯设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4年实现销售28624716.2元,全年销项税合计4866201.29元,全年进项税合计4770342.52元,应纳税合计95858.77元,税收负担率0.33%;2005年实现销售32005899.70元,全年销项税合计5441031.10元,全年进项税合计531752.95元,应纳税合计123509.15元,税收负担率0.4%.经查,该公司在 2004年至2005年,向常熟市W商厦、吴江Z商厦、南京以太网的零星客户销售电话机、传真机等通讯设备,取得销售收入计120172.00元(含税),其中2004年为50850.00元,2005年为69300元,未开票申报纳税,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应补交增值税17460.89元。 上述销售的商品,该公司在购入时入库存商品帐户,公司在结转商品的销售成本时按开票数结转,未开票的商品销售成本尚未结转,挂在库存商品内,2004年年末,该公司库存商品余额为2961230.98元,2005年年末,该公司库存商品余额为3988305.40元,经该公司确认,2004年销售未申报的50850元货物,成本为47990元,利润为2860元,2005年销售未申报的69300元货物,成本为64175元,利润为5147元,其它费用均已结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9项规定应调增2004年应税所得额2860元,2004年应补交所得税943.8元,调增2005年应税所得额5147元,2005年应补交所得税1698.51元。 在检查中,我们还发现,2004年该公司固定资产可提折旧为42880.54元(其中汽车36235.28元,电脑2887.68元,热水器1021.58元,投影机2736元),公司实际计提折旧1333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应调增2004年应税所得额90469.46元,补交企业所得税29854.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之规定,该企业在账簿上少列不列收入,导致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据此,我们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追缴所偷增值税17460.89元,企业所得税32497.23元,并对所偷税款处0.6倍的罚款29974.87元,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通过对该公司的税务稽查,我们觉得,稽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不要急于就账查账,应首先熟悉企业的内?《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对一些具体项目有明确的规定,其中包括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时采用的预收款方式,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顶收款的当天。 这样规定是因为纳税人经常采用预收款(含定金)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为了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入库,加强税收征管,在1994年税改中,把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作了特殊规定,从目前的实践来看,的确堵塞了房地产业中的税收漏洞,保证了国家财政收入。 [案例] [案情说明]四川省成都市渝明实业公司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给新都技术发展公司,合计转让收入100万元。1999年7月12日,渝明实业公司收到新都技术发展公司支付的预收款40万元。1999年10月18日,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才发生纳税义务,避免了提前负担税赋的不利情况。 [筹划分析] 对于采用预收款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的单位,纳税人的纳税义务是以纳税人收到的与转让土地使用权有关的款项(如预收款、结算时收到的价款等)作为营业税计算缴纳依据,而不一定是只要纳税义务一发生,就要全额计税。但对转让方结算时应收的,而受托方拖欠的价款,根据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的基本规定,应在结算时纳税。因此,当渝明实业公司和新都技术发展公司结算后,在渝明实业公司尚未收到新都技术发展公司支付的价款时,渝明实业公司就必须承担纳税义务,只要采取筹划措施,在收到支付单位的价款之前,不进行结算,就可避免过早承担纳税义务。 [特别提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是指纳税人发生纳税行为,履行纳税义务的时间。 它不同于纳税期限,后者是指税收征收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所确定的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后计算应纳税款的期限。 《营业税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应在何时发生纳税义务,即只要具备了下面两个条件中的一个,纳税义务即告发生: 一是纳税人收讫营业收入款项的当天; 二是纳税人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的凭据的当天。 根据实际工作的需要,《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还制定了一些特殊规定,如上述案例中所涉及到的对转让无形资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特殊规定。因此,纳税人在对营业税进行筹划时,不仅可以从营业额方面进行考虑,也可以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方面进行考虑,在税法允许的范围之内,尽量推迟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通过时间上的延迟,获得资金的时间价值,从而降低了税收负担。 [案例] [案情说明]明珠服装公司是一家专门从事服装设计、生产与销售的民营企业。 2002年3月8日,该公司发生一场火灾,损失惨重,致使企业营运资金紧张。3月12日,企业主管税务机关来电话催促企业进行纳税申报,接电话的是办公室秘书小吴。小吴因为陪同黄经理忙于处理灾后事务,忘记了告诉企业财务主管陈某。3月15日,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了《缴纳税款通知书》。同日经理黄刚电话告知税务机关,企业因发生火灾,资金周转不过来,希望能延期纳税。3月18日,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了《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告知企业迅速缴纳税款及罚款1.5万元。经理黄刚再次电话告诉税务机关企业现在的处境,希望能延期纳税。3月28日,税务机关以逃避追缴欠税罪对明珠公司起诉。人民法院经立案并成立经济法庭进行审理,认为税务机关所诉罪状不成立,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并告知企业以后遇到经济困难需要延期申报和延期纳税时,应经过法定程序。 [筹划分析]明珠公司虽具有符合延期纳税的“特殊困难”,但没有经特定程序申请,而只是挂个电话,这样就导致税务机关没有任何凭证,事情过后便会忘记,这可能也是税务机关后来对明珠公司起诉的原因。 这里的特定程序是指,纳税人经申请并获税务机关的审查,纳税人应当填写税务机关统一格式的《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经基层征收单位对准予延期的税额和期限签注意见,报县及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后,方可延期纳税。而本案例中纳税人没有经过这些程序,挨罚是情理中的事。至于税务机关对明珠公司起诉,罪名是逃避追缴欠税罪,这是不正确的。纳税人有困难是实情,也不是有意违法,而且曾两次电话告知税务机关其经济困难。根据《刑法》第203条,逃避追缴欠税罪,是指纳税人欠缴府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且数额较大的行为。本案例中,明珠公司因特殊困难没有办法缴纳税款,虽没有按法定程序进行延期纳税申请,但并没有转移或隐匿财产,逃避纳税责任,因而不构成犯罪。认定是否构成逃避追缴欠税罪,应当看其是否具备以下构成要件: 1.逃避追缴欠税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 2.逃避追缴欠税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欠缴应缴税款,并采用转移或隐匿财产的手段,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欠缴的税款,且数额较大。 3.逃避追缴欠税罪的主体是纳税人。 4.其主面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 [政策解读]本案例涉及到企业延期申报、延期纳税及企业是否犯有逃避追缴欠税罪等问题。根据《税收征管法》第17条,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报关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延期申报。当然这并不意味着任何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在任何时候都可以这样,而是仅指纳税人因不可抗力或财务会计处理上的特殊情况等原因发生时才可以,而且必须经税务机关批准。 本案例中,纳税人明珠服务公司因发生火灾导致财务状况拮据,属于税法中规定可以延期申报的条件,因而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但明珠公司仅以一电话告知其困难,而且也没有获得税务机关批准,因此应该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税收征管法》第20条规定,纳税人因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这里的“特殊困难”是指: 1.水、火、风、雹、海潮、地震等人力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 2.可供纳税的现金、支票及其他财产等遭遇偷盗、抢劫等意外事故。 3.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影响。 4.短期货款拖欠。 [特别提示]在日常经济生活中,我们经常会遇到纳税人因不懂税法,没有严格按照税法的程序进行经济活动而丧失某些权利,使自己的经济利益受到损失的情况。 其实有时有些要求很简单,比如保留和索要某些凭证以便证明,或经过某种申请等,但纳税人不知道,白白地多缴税款或是冤枉地受到处罚。由此可知,纳税人应利用自己的闲余时间多学点税法,弄懂税法各种情况在税法中的要求,以免使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如果纳税人遇到实在不懂的地方,应多向税务机关进行咨询或是让税务代理机构帮助处理,不要自作主张,更不要不闻不问,而应采取积极主动的态度配合税务机关工作。在日常经济活动中多保留合法凭证是给纳税人的第三个忠告,保留一些合法凭证以证明某项经济活动比空口无凭要强上几十倍,这样可以使自己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受益。当然,税务机关提起诉讼,认为纳税人犯罪也说明其税法知识不过硬,因而税务工作人员也应大力加强业务训练,以便更好地为纳税人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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