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讯设备销售有限责任公司案例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常熟市国税稽查局于2006年8月22日至9月15日,依法对常熟市J通讯设备销售公司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纳税情况进行了税务检查。 常熟市J通讯设备销售公司,主要经营电话机、传真机等通讯设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4年实现销售28624716.2元,全年销项税合计4866201.29元,全年进项税合计4770342.52元,应纳税合计95858.77元,税收负担率0.33%;2005年实现销售32005899.70元,全年销项税合计5441031.10元,全年进项税合计531752.95元,应纳税合计123509.15元,税收负担率0.4%.经查,该公司在 2004年至2005年,向常熟市W商厦、吴江Z商厦、南京以太网的零星客户销售电话机、传真机等通讯设备,取得销售收入计120172.00元(含税),其中2004年为50850.00元,2005年为69300元,未开票申报纳税,上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第二条、第五条之规定,应补交增值税17460.89元。 上述销售的商品,该公司在购入时入库存商品帐户,公司在结转商品的销售成本时按开票数结转,未开票的商品销售成本尚未结转,挂在库存商品内,2004年年末,该公司库存商品余额为2961230.98元,2005年年末,该公司库存商品余额为3988305.40元,经该公司确认,2004年销售未申报的50850元货物,成本为47990元,利润为2860元,2005年销售未申报的69300元货物,成本为64175元,利润为5147元,其它费用均已结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第五条*9项规定应调增2004年应税所得额2860元,2004年应补交所得税943.8元,调增2005年应税所得额5147元,2005年应补交所得税1698.51元。 在检查中,我们还发现,2004年该公司固定资产可提折旧为42880.54元(其中汽车36235.28元,电脑2887.68元,热水器1021.58元,投影机2736元),公司实际计提折旧1333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国税发(2000)84号《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七条规定,应调增2004年应税所得额90469.46元,补交企业所得税29854.9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之规定,该企业在账簿上少列不列收入,导致少缴税款的行为已构成偷税。据此,我们作出如下处理决定:追缴所偷增值税17460.89元,企业所得税32497.23元,并对所偷税款处0.6倍的罚款29974.87元,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通过对该公司的税务稽查,我们觉得,稽查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不要急于就账查账,应首先熟悉企业的内部结算方式、财务制度,并对所掌握的纳税资料进行分析比对,找出疑点,选准突破口。只有这样,才能使稽查工作事半功倍,从而提高稽查效能。该案中,该公司因为经营的是电话机、传真机等电讯产品,个人消费比较多,因而存在销售不开发票不入帐的可能性,在检查过程中,从企业的帐上很难发现这一现象,我们对企业的购入台数和销售台数就一个品种进行了抽样统计,发现其中存在差额,通过与企业法人代表多次询问调查,面对我们提出的进销额,企业法人代表不得不承认了销售不开发票不入帐的违法事实。因此,在今后的稽查工作中,我们必须加强分析,拓宽查账思路,有的放矢地打击各类涉税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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