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酒业有限公司转移利润偷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情 2000年4月3日,H市地税局稽查局接到上级稽查局转来一封群众举报信,反映某酒业有限公司存在严重的税收违法行为,对此,局领导高度重视,迅速召开专题会议,分析研究举报内容,部署安排稽查工作,并成立了专案稽查组。专案组于2000年4月24日对该酒业有限公司98-99年度履行纳税义务情况进行了调帐检查。 该酒业有限公司是一家效益较好的民营企业,帐面利润与举报的内容相差甚远。针对这一情况,专案组在对该公司的稽查过程中,主要采取详查法和逆查法,从审查报表中主要产品的年销售量、产品销售收入,根据制酒行业的销售特点入手,发现该公司98年度主要产品销售量为6316吨,反映产品销售收入7922万,99年度主要产品销售量为9536吨,反映产品销售收入8417万,99年度其主要产品销售量和产品销售收入比98年度分别增长50.98%和6.25%.通过以上数据,稽查人员分析:一直以来,该公司产品十分畅销(曾经出现过有钱提不到货的情况),经济效益逐年提高,且其主要产品的市场零售价99年跟98年比也并未下降,由此推断该公司主要产品的出厂价99年跟98年比也应起伏不大,不应该出现产品销售量增长与产品销售收入增长不同步的不正常现象。通过进一步审查该公司的“产品销售收入”帐户,稽查人员发现该酒业有限公司98年度的产品有一部分销给其下属的酒业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由营销分公司对外销售,其余部分由酒业有限公司直接对外销售(酒业有限公司直接对外销售的价格比销往营销分公司的销售价格高得多),而99年度的产品则全部销往营销分公司,由营销分公司对外销售。根据这种情况,专案组决定调整稽查方案,对该酒业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实施调帐检查。通过检查,发现营销分公司98年报表反映产品销售收入9348万,实现利润176万,99年报表反映产品销售收入19419万,实现利润1575万。营销分公司自98年成立以来,虽然向地税机关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但从未向地税机关报送会计资料,更未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地方各税,属漏征户。 通过对酒业有限公司的检查,稽查人员还发现了其他几个问题:用业务费直接冲减产品销售收入;领用原材料、包装物时,按含税价结转成本,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支付与取得收入无关的支出;原材料盘盈,长期挂帐不予处理;出售酒糟收入挂往来,不作收入反映等一系列税收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之规定,稽查局认定上述两公司的行为是偷税,决定追缴地方各税567万元,并且处以罚款65余万元。上述两公司在规定期限内足额清缴了税款和罚款632万元。 二、分析 在本案中,该酒业有限公司采取按市场价直接对外销售产品和按内部价将产品销售给其下属子公司—酒业有限公司营销分公司这两种不同的销售方式。后一种销售方式的目的是为了逃避缴纳消费税,同时将本应由有限公司实现的利润转移到营销分公司,而营销分公司虽办理了税务登记证,但既不向税务机关报送会计资料,也不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地方各税,最终达到酒业有限公司偷逃消费税、营销分公司偷逃企业所得税的目的。 通过对本案的查处,给我们税务机关再次敲响了警钟。在我们的日常征管工作中,我们不仅要注重税务登记证的管理,而且要把纳税人及时、如实申报纳税放在非常重要的位置,通过严密的科学的管理,切实避免国家税款的流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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