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贸公司假报福利企业、虚列支出偷税案分析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情  (一)基本情况s市某工贸公司成立于1998年,现有职工8人,该企业是一家经营矿石,购进后经过简单筛选后直接销售的公司。该企业成立时挂靠市残联,一直享受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二)检查方法及主要违法事实s市地税局稽查局在接到反映该工贸公司偷税且手法隐蔽的举报后,当即决定立案稽查。  经调查了解,该企业有4名残疾人。根据该企业按要求提供的残疾人证件,发现按伤残情况看,部分残疾人与工作岗位根本就不适合。于是,稽查人员对照福利企业的认定条件,逐项核实。发现该公司未建立“四表一册”,经走访调查残疾当事人,发现他们没有按该公司所说的那样被安排到工作岗位,从该公司成立至今,从未上过岗,只是每月拿一定数额的工资。市残联批准该公司挂靠,也是为了该公司承诺负担4名残疾人的生活费用,而且还上交一定的管理费。针对该公司的运费支出偏高的情况,稽查人员着重对“销售费用-运费支出”、“原材料”、“产成品”等科目进行了审核,在查阅了该公司帐、证及其他相关资料后,发现该公司1999年销售磨料运费支出平均单价为52.69元/吨.百公里,该公司1999年实际销售磨料2021.05吨,而运费支出发票联反映的销售磨料为7800吨,虚列运费支出304492.88元。该公司运输费用的帐务处理为:“借:管理费用贷:应付帐款”,然后再用现金结算运费。该公司通过上述手段少缴企业所得税100482.65元。  在掌握上述证据后,稽查人员与该公司法人代表和财务科长进行了正面较量,并反复宣传税法,在铁的事实面前,慑于法律的威严及稽查人员掌握的证据,该公司法人代表承认了其公司为假福利企业,目的是为了偷逃税款,并表示积极补缴应纳税款,接受税务机关的处罚并以此为戒,加强对税法的学习。  (三)处理结果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该公司虚列支出应补交企业所得税100482.65元。同时,已报清市地税局取消其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国税函[1997]91号文之规定,该单位采取假报福利企业、虚列支出手段,少缴所得税,其行为已构成偷税,处以偷税1倍的罚款100482.65元。  二、分析  1、要加强福利企业的管理,有关部门应把好审批关,确保福利企业名符其实,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2、加强部门配合,建立护税协税网络。社会经济事物在不断变化,在某些领域,某些行业的变化,仅仅依靠税务机关的力量是远远不能及时掌握的,只有在各相关部门的大力配合下协同作战,及时反馈信息,才能有效堵塞漏洞。  3、基层征管人员应经常深入到企业去了解企业的生产经营情况,资金运动状况及其他情况,如本案中的残疾人上岗情况等。如果有的情况变化了,不符合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就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汇报,对不符合相关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应坚决整改或取缔,同时还应对免税或享受一定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管理,核实免税资金的用途和去向,防止企业利用各种手段进行偷税,推进税收征管工作更上一层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