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有控股上市银行企业所得税偷税案例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王景云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简介:2007年,中国向境外全面开放金融市场,2006年下半年,中国银行、中国工商银行在沪市先后上市,在短短的几个月内,两大国有控股银行成为带动沪市暴涨的“领头羊”,以下笔者就简要介绍江西省某国有控股银行分行企业所得税偷税案例,以揭开部分国有上市银行纳税情况中神秘的一幕。 根据工作安排,江西省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某国有控股银行分行2004年度和2005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了检查,现将检查发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简要介绍如下:一、主要违法事实 (一)2004年度: 1、在“营业外支出”中列支在职职工药费36026.77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二款第(三)项规定(已提取职工福利费);2、在“业务费用-税金”中列支税收滞纳金10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9款、第七条第(四)项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第四款规定;3、在“业务费用-修理费”中列支购店面款项16968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9款、第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9款规定。 以上三项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53094.77元。 (二)2005年度: 在“业务费用-劳动保护费”中超标准列支取暖费48350元,违反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调整防暑降温费、冬季取暖费税前扣除标准的通知》(赣国税发[2000]292号)第二、第三条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第(四)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48350元。 以上2004-2005年度违法事实造成少缴企业所得税33476.77元。 二、处理决定及依据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5]198号)第四条规定,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号)第五条规定、《江西省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2]232号)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规定,决定对2004年度追缴企业所得税17521.27元,加收滞纳金5449.11元,对2005年度追缴企业所得税15955.50元,加收滞纳金2050.28元,合计追缴企业所得税33476.77元,并合计加收滞纳金7499.39元,处以罚款16738.39元。 简评:对于国有四大银行来说,一般人员认为企业财务制度核算健全,并能够按国家税法规定依法纳税,较难犯常识性错误,但从检查发现的问题来看,在“营业外支出”中重复列支在职职工药费、“业务费用-税金”中列支税收滞纳金、“业务费用-修理费”中列支购店面款项、超标准列支取暖费均为所得税征管中较常见的问题,而专业银行在年度所得税未作纳税调整,暴露了目前银行财务人员税法知识的缺乏和税务机关对汇总纳税成员税收征管的无力。目前,四大国有银行企业所得税汇总在北京缴纳,其在全国各地的分支机构所得税日常监管工作由所在地国税机关负责,由于负责监管的国税机关日常工作仅为接受银行所得税申报,除年度要审批财产损失外,平常与纳税人交往相对较少,基层国税机关对专业银行进行税务检查要上级机关统一部署,对有分支机构但无监管权的汇总成员企业进行税务检查要上一级国税机关下委托检查通知书,目前基层国税机关对汇总纳税成员所得税监管处于想管管不了,有力无法使的局面,税务总局要对汇总成员企业所得税监管办法进行修改,赋予基层国税机关更大的征管权,改变目前税务管理的被动局面,以进一步提高对汇总成员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水平。(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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