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洗浴中心不申报偷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8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来源 2003 年春节刚过,园区地税局举报中心连续接到两个匿名举报电话,举报园区某镇文体中心的一家浴室收款拒开发票,故决定立案查处。 二、检查过程 稽查人员经过实地侦察,发现该文体中心有几家浴室,而举报人也未提供准确浴室名称,到底是哪一家呢?稽查人员一时也无法确定,于是决定先从外围入手,确定稽查目标。除了调阅大量的税务登记、领用发票记录等资料外,稽查人员又到文体中心物管部门进行了走访、调查。随着调查工作的逐步深入,目标范围也一步步缩小,最终锁定为某美容洗浴中心。该洗浴中心没有办理过税务登记,更谈不上领发票、申报纳税了。 确定了目标,下一步的任务就是要找到该浴室违法的确凿证据,即经营收入数据。为防止浴室销毁隐匿相关证据,稽查人员决定暂时避免打草惊蛇,先对浴室进行火力侦察。于是,三名稽查人员装扮成“生意人”到该浴室消费,迎宾小姐见生意上门,连忙热情相迎,立即又有“业务经理”上来接待。 通过简短地“闲聊”,稽查人员了解到该企业主要经营美容、洗浴业务,以会员制为主要经营方式,并了解到了各类会员卡的价格。接着,按照既定方案,稽查人员提出要办理会员卡,但是狡猾的“业务经理”提出办会员卡要先缴费,再拿资料到上海总部办理,次日才能拿到卡,同时也拒绝透露其它会员卡的办理状况。这样,稽查人员就无法侦察到该浴室整体会员卡的办理资料,也就掌握不了其整体收入数据。稽查人员随机应变,提出要购买一批会员卡急着送给客户,能否现场办理。也许是稽查人员“焦急”的神色使他信以为真,也许是“经济诱惑”,“业务经理”同意了稽查人员的请求。他打开自己随身携带的公文包,小心翼翼地从夹层处拿出一张标有“客户资料” 的软盘,插入计算机,开始他的业务。 稽查人员马上采取行动,一方面拿出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亮明身份;一方面立刻控制住计算机。“业务经理”当即傻了眼,辩称浴室是在试营业,还没有业务,一会又以自己刚来不熟悉情况,老板在上海等理由推倭,同时试图拿回那张软盘,但为时已晚,在铁的证据面前,他不得不承认“无证经营”的事实。稽查人员又责令其打开柜台上的所有抽屉,又发现了几本手工记录的营业收入、开支资料和几本已开具的上海市服务业定额发票存根。 这时,大堂侧面墙上张贴的一张“员工业绩考核表”又引起了稽查人员的注意。根据经验判断,像此类较为高档的服务场所的员工其收入都相当高而且差距较大,而刚查到的手工记录上,只记载每位员工五百元左右的月收入,显然,这只是基本保底工资,肯定还有另外的奖金、提成等收入。于是,稽查人员又分别根据“考核表”上的名单,对相关员工进行了询问调查,然后通过与手工记录的开支资料的比对、验证,基本掌握了其员工的真实收入情况。 稽查人员对所查获的各类资料立刻复印、复制,并通知其老板速回苏州接受调查。在大量事实证据面前,从上海总店匆匆赶来的老板也不得不交待其违法行为。 三、主要违法事实 老板文某自 1995 年到上海投资,专门从事美容洗浴行业。 2001 年经人介绍来苏州开设分店,本想守法经营,但是由于其消防设施不符合标准,一直未拿到《消防许可证》,也就无法办理《营业执照》,但又赚钱心切,自 2002 年下半年起“无证经营”,为了应付索要发票的顾客,他或以发票用为理由推倭 ,或代之以收据,或以非法从上海总店带来的发票应急,从未进行纳税申报和缴税。 经税务机关查实,该浴室自 2002 年 7 月营业至案发时取得各类办卡收入、零星业务收入合计为 1846068.8 元,应代扣代缴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15740.40 元。共非法携带上海市定额发票 150 份来园区,已开具 123 份;另使用收据 41 份。 四、定性处理结果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的紧急通知》、《关于城市企业按“三税”的 1% 开征教育地方附加费的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追缴营业税 92303.44 元、城建税 4615.17 元、教育费附加 2769.11 元、教育地方附加费 923.03 元;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少缴的税款按日加收滞纳金;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少缴的营业税、城建税处以少缴税款 0.5 倍的罚款合计 48459.30 元;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规定,对该企业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处以 0.5 倍的罚款计 7870.20 元,并责令其向纳税人追缴少缴的个人所得税 15740.40 元。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三十七条的规定,对该企业未按规定领购发票、未按规定开具发票、非法携带发票的行为处罚款 9000 元。 五、案例分析 (一)加大协税护税力度,堵塞“无证户”管理漏洞 一般情况下,地方税务机关检查“无证户”的主要手段是通过定期和国税、工商等部门交换资料来核对。这种方式大大提高了工作效率,但是如碰到上述几证全无的“黑户”,这种方法就失灵了。因此,除税务机关增加征管力量外,更重要的是要充分利用社会力量,如以街道、居委会、居民小区等为单位,聘请群众担任协税护税人员,同时加大举报奖励力度,形成全民护税的网络,让“无证经营”等违法现象得到遏制。 (二)对“无证户”的检查应具有灵活性 《征管法》规定,到户检查必须出具《税务检查通知书》和税务检查证,后者好办,正常检查时前者也好办,但如果碰到像这家浴室一样的无证户,如果到企业就出具税务检查证和《税务检查通知书》,就很可能无法取得全面的违法证据。因此,在实际检查工作中,不必拘泥于某种固定的程序,而应根据实际情况随机应变。 (三)不进行纳税申报不能定“偷税”的问题亟需解决 《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偷税行为中没有列举不进行纳税申报的行为,像这家浴室的做法还构不成偷税,所以即使它的不缴税款金额远远超过 1 万元,偷税比例达到 100 %,但只能进行行政处罚,不能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如果它办理过税务登记再不去缴税或者采用偷税手段少缴税款,就要受到刑事处罚,这就造成少缴税款的比不缴税款的处罚更重,显失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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