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列成本偷漏企业所得税案例分析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情况  某旅行社成立于1995年,主要从事旅游服务业,注册资本150万元,当地税务机关于2003年4月结合2002年企业所得税算清缴工作对其进行了检查,发现以下问题:  其一,该旅行社2002年度帐务反映出实现营业收入4272519元,通过“递延收入”科目以及应收账款科目核算,发生营业成本为38089590元,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545305元。稽查人员根据有关资料,认真分析,顺藤摸瓜,实际查实该旅行应提缴营业税及附加为250322元,多提营业税金及附加为294983元,当年偷漏企业所得税97344元;  其二,该旅行社全年实际发放工资为1247069元,通过“应付工资”及各项费用科目进行了帐务处理。根据有关资料,稽查人员通过查找该公司所签订的劳动合同。根据这一资料,稽查人员通过查找该公司所签订劳动合同并根据当地劳动及旅游部门提供的资料,进行了认真测算:该公司正式职工及发生雇佣关系导游人员共为84人,应按人均计税工资960元/月(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计算可计实列支967680元;实际发放临时导游工资104337元,多列工资175102元,同时多提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及教育费附加30642元;另外,超标准列支工会经费、职教费18927元。以上合计多列224672元,偷漏企业所得税为74142元。  其三,在“管理费用”科目内核算全年保险费用支出88613元。税务人员通过核对保险合同,根据相关税收法规规定,其中有按规定可列支的医疗保险,车辆保险,财产保险支出78642元,多列成本费用10151元,偷漏企业所得税3349元;  其四,在“管理费用”科目内核算多提旅游宣传促销费27313元,偷漏企业所得税为9013元;  其五,该旅行社2002年度末“预提费用”余额81870元,根据会计制度及税收法规规定,逐一核对原始凭证,发现该旅行社向总公司借款利息提取列入“财务费用——利息支出”,超出了银行同期利率81870元,偷漏企业所得税27017元;  其六,该旅行社固定资产原值为1612187元,当年折旧额为138416元,其折旧率为9%.根据这一资料及税收相关政策,税务人员查找了固定资产明细卡片,存在部分固定资产按个别折旧计提,部分固定资产按综合折旧率计提,出现多提折旧25563元,偷漏企业所得税8436元;  以上该旅行社2002年度累计偷漏企业所得税219301元。面对税务稽查人员出示的大量充分确凿证据,企业法人及财务人员确认了偷漏企业所得税的事实。  二、案件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依法对该旅行社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除补缴企业所得税219301元,罚款20000元。  三、案例分析  该旅行社作为一个新兴的行业,在行业规范和秩序都尚未成熟的情况下,企业在运营过程中常保持着随意性和不规范的行为,如我们前面所提到的多列营业税金的问题,除了企业自身对税收了解不够,同时也是由这一行业的特殊造成,旅行社营业税是以收入扣除代付费用后的余额作为计税依据的,旅行社的代付费用是每月随着团队的接待即时计入成本费用的,而由于旅游业中“三角债”的大量存在,收入则要在待对方确认后才能入帐,这样就会造成企业多提营业税;但是,要求企业在当月核对应收成本和收入核算完全,客观上难已做到,对这种企业在实际操作中发生的困难和矛盾,我们一方面应加强分析和跟踪,另一方面应在加强税法宣传,进一步加强纳税意识的前提下,帮助企业予以解决,如鼓励企业实行单团核算,兼顾原则与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