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维护建设税稽查案例分析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案例1] 1.案例简介: 某羊毛衫厂、系乡办企业,厂址设在市区,注册资金50万元,在职职工人数35人,经营范围主要是羊毛衫、服装,经营方式为制衣、加工。1996年销售收入350万元,销售税金20万元,利润总额25万元,固定资产净值100万元,所有者权益150万元。 1997年10月,经税务稽查人员对该企业“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账户检查发现,该账户有贷方余额1.2万元,企业账面反映1997年1月到9月已缴销售税金15万元,已缴城建税1500元,当年计提的城建税已申报缴纳,上述余额系1996年结转的余额。进一步核对企事业1996年有关收入账户与凭证,核实企业1996年应缴销售税金20万元,按7%税率计提城建税应为1.4万元,但该企业只按1%的税率申报,实际缴纳城建税2000元。据企业有关人员反映,企业1996年按规定提取7%的城建税后,感到按7%缴纳城建税吃亏,故先按1%税率申报,其余部分挂在账上。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根据《城建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的规定,该乡办企业应适用7%的税率计缴城建税。经计算,1996年1月至1997年9月,该企业因错用税率少缴城建税2.1万元,其中1996年度少缴1.2万元,1997年1月至9月少缴9000元,应予以补缴。 本案是利用适用税率偷税的一个典型案例,从案件发生的过程来看,企业财务人员对税法的规定是理解的,在先按7%税率计提应缴纳的城建税后,再按1%的税率计算申报纳税,存在着偷税的意图。 另一方面,从税法的规定看,城建税税率的确定依据是纳税人所在地的行政区划的归属,而不是按其隶属关系,这就会产生同样隶属关系的企业,适用税率不同、税负不一致的情况,客观上使纳税人产生了横向对比税负不平衡的心理。同时,税务部门未严格把关,也是导致该企业偷税成功的一个原因。由此可见,税务人员在审核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时,应对审查适用税率问题给予充分的重视,防止纳税人有机可乘,偷逃税款。 3.账务调整: (1)补提企业1997年少计提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或其他业务支出) 9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9000 (2)补缴企业1996年度及1997年1月至9月少缴纳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000 贷:银行存款 21000 [案例2] 1.案情简介: 某市汽车商贸中心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150万元,在职员工30人,经营汽车配件的批发、零售。1996年度账面销售收入2764.3805万元,已缴纳城建税1500元,实现利润4.9579万元。1996年12月27日,该市地税稽查分局对该中心进行专项稽查,发现该中心营业地点在城郊结合部,自1994年1月至1996年底合计缴纳增值税20万元,而城市维护建设税一直按郊区适用税率5%申报缴纳,已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1万元。为此,税务稽查人员到有关部门调查了解,确认该中心营业所在地点属市区范围,应按7%的税率申报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 2.案例分析及税务处理: 《城建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纳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纳税人所在地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该商贸中心被税务机关确认所在地点在市区范围,应适用7%的税率计算城建税。因此,以该中心计缴的增值税为计税依据,计算出1994年1月至1996年底共少缴城建税4000元,应予以补缴。 客观上,此案的形成是由于该中心的地理位置处于城郊结合部,使其能在纳税申报时采用就低不就高的办法少缴城市维护建设税。主观上还是因纳税人纳税意识淡薄造成的。 3.账务调整: (1)1996年度应补提、补缴的城市维护建设税 ①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500+5%×7%) 21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00 ②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2100 贷:银行存款 2100 (2)1994年度至1995年度应补缴城市维护建设税 ①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9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900 ②借:上年度损益调整 1900 贷: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1900 ③借:应交税金——应交城市维护建设税 1900 贷:银行存款 1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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