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发票“大头小尾”偷税案评析来源:作者:徐翔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日前,阜宁县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与阜宁县公安局经济案件侦察大队联合办案,成功破获一起利用发票“大头小尾”偷税案。 初 露 端 倪 宜兴市国家税务局发来一份运输发票异地协查函,内容是:阜宁县第十航运公司给宜兴市官林中谷粮油有限公司开的阜宁县货物运输发票号码为(0076558),请求协查真伪。为了搞清这份发票的真假和来龙去脉,该局随即对阜宁县第十航运公司实施检查,核实这份发票开出的具体情况。稽查人员发现阜宁县第十航运公司2003年度未向分局领取过运输发票,且近几年来一直未向税务机关申报缴纳税款。谨慎的稽查员立即感到这是一份不同寻常的协查函,随即开展了详细的调查。经查,阜宁县第十航运公司于1992年成立,经济性质为集体,主要从事货物运输业务,法定代表人金某。据该单位会计陈述,该发票并非阜宁县第十航运公司开具,而且该单位从未有椭圆形“阜宁县第十航运公司的发票专用章”。 十航未领票,为何会盖十航章?十航用了假票?还是有人盗用十航的名义私刻十航的公章?带着这些问题,稽查人员决定核对发票的领、用、存登记簿,发现该票系阜宁县地方税务局第四分局领用,领票人系阜宁县第九航运公司,同时发现该票存根联与发票联不符,且单位名称、承运人、地点均不相符,存根联金额为1100.00元,发票联为96000.00元。发票谁开的?核对发票号码,认定是九航领的发票,九航与这票有关吗?这本发票的存根联有多人笔迹,说明开票很混乱,与这个号码紧邻的几份票为同一人笔迹,金额都很小,是谁开的?此时,副局长邓正苏想到阜宁县第九航运公司曾经有过发票违章的历史,断定这是一封不寻常的协查函,决定,查清阜宁县九航与十航的关系,一起利用发票偷税案初露端倪。 顺 藤 摸 瓜 根据上述情况,县稽查局向县局汇报,经县局同意后该局决定立即成立“9.20”发票专案组,县局孙塔章副局长亲自挂帅任组长,稽查局三位局长具体指挥,由具有丰富经验的两位同志具体负责,其他部门配合,一场没有硝烟的打击偷税案的战斗随即打响。专案组经分析认为,*9步要搞清九航发票与十航的关系,稽查人员到阜宁县第九航运公司经理祖钦耀处,向祖钦耀宣传税法,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确是非,宣传法律的尊严。并向他发出了询问通知书,在强大的心理攻势下,祖认识到问题的严肃性,很快向我们提供了涉及此份发票的周某,该案的一个重要人物出现了。专案组人员立即让祖与周某进行电话联系,确认周某在其家中情况下,副局长邓正苏和稽查人员放弃中午休息时间,立即驱车到周某家与其进行谈话。周某一开始坚决予以否认,稽查人员随即将其带到九航公司,向其出示了人证、物证及自已领用手续和发票的存根联。周某见状,露出一丝惊慌,在有力的证据面前,不得不承认自己为了一点手续费将发票带到南通徐某某处开具的事实,但避而不谈如何填开的,且拒不承认大头小尾事实,口口声声称此票的税款经第九航运公司在第四分局入库。考虑到税务机关的权限,加之从他的神态中判断,该人领用的票可能还存在其它大头小尾的现象,专案组决定暂不打草惊蛇,给周某造成不谈不说就能蒙混过关的错觉。此后,专案组到第四税务分局调查此张发票的整本存根,发现存根联中同一笔迹的有好几份,而且有拆本使用的迹象,稽查人员敏锐地感觉到这不是一起普通的发票案件,其背后肯定是一群利用发票谋取蝇头小利的多名犯罪人员。 千 里 追 踪 国庆节前后,发票案在紧锣密鼓地调查中。为了让周某以为此事就此结束,专案组一直未与周某联系。目前假发票已达到以假乱真的地步,是否是我们阜宁地税开出去的发票,是不是造假分子套用我们县局发票的格式?出现号码重复,是否会冤枉好人?发票复印件不能完全说明问题,另外我如果发票是真的,那另几份发票是否会出现问题?带着一系列问题,10月12日,专案组决定派员异地调查,核实此票的真假。由副局长姚宁带队,两名稽查人员秘密奔赴案发地——宜兴。专案组一行风尘仆仆到达宜兴市后,请发函的国税人员与接受发票的宜兴官林中谷粮油有限公司联系时,由于该单位惧怕发票案暴露影响其抵扣税款,推托说法人、会计不在家,票据凭证无法拿出。专案组洞察出该单位的心理,决定佯装撤退,并迅速与宜兴市地税局稽查局联系,请求他们予以配合。“天下税务是一家,打击偷税不分彼”,宜兴市局表现出了高度的兄弟友情,立即派员和专案组到受票单位,找到企业的有关人员,通过多种方法最终与法人、财会人员取得联系,向他们说明来意,要求他们予以配合,提供这张发票的原件。会计很快拿出了该发票的存根。经仔细核对,专案组确定此票确是阜宁县发票。但当向其会计询问有无阜宁第十航运公司开具的其它货物运输发票时,该会计闪烁其词,我们要求对该单位接受全部运输发票进行调查时,该单位会计以法人不在及其它种种理由、需要有事为借口,不愿提供。经过我们的耐心说服,教育,在宜兴市稽查局的大力协助下,专案组追根溯源又发现该单位另外还接受了阜宁县第十航运公司的货运发票三份,经核对全部为大头小尾,分别是:NO.0076564开票金额99956.20元,存根联金额1400.00元;NO.0076567开票金额55685.50元,存根联1600.00元;NO.0076568开票金额62797.00元,存根联1700.00元,且内容上也完全不一致,并且上述四份票都是由阜宁县第十航运公司驻南通服务部负责人刘某某开具。案情有了进一步扩大,专案组带上四张发票的发票联踏上了归程,一方面由衷地高兴,异地调查取得了很大的收获,感觉到不枉此行;另一方面,感觉到肩上的担子更重了,等待他们的将是更加严峻的形势和狡猾的犯罪分子。 一 箭 双 雕 回到阜宁后,专案组马不停蹄,随即与提供发票的周某某联系,周某某立即在电话中说出南通刘某某的姓名,并说出四份发票是他开具的,这与我们和他*9次谈话内容出入很大,我们觉得宜兴方面已与南通刘某某联系过了。为了稳住对方,我们说:你再仔细回忆回忆,写一份情况说明。同时我们估计南通方面有了准备,估计找人核实、调查有困难,不如采取欲擒故纵的方法,在思想上继续麻痹对方,让他们放松戒备,打他个措手不及。同时提请召开案情分析会,县局领导全部参加,孙塔章副局长果断决定,请公安机关介入对周某实施调查。10月16日星期六上午,周某被秘密“请”到地税与公安联合办案点,并立即谈话。周某在强大的攻势下,说出南通刘某的姓名,并承认四份发票是其开具的,他愿意帮我们找出南通开票人,戴罪立功。下午,县公安经济犯罪侦察大队施晨光中队长、民警郑种田陪同专案组带着周某远赴南通。到达南通后经周某暗中指认,在驻通办事处发现当事人之一金某在场。为了确认另一重要人物——刘某是否在南通,副局长姚宁乔装打扮成船民,以有货运到无锡为借口,找“刘经理”,在和金某的谈话中,了解到刘某在通常汽渡附近等待货物配载。得到这一消息,专案组一行顾不上吃饭和休息,立即驱车赶往六十里外的通常汽渡港口。此时已是晚9点,江面上气温很低,风大浪急,而办案人员衣着单薄,他们全然不顾,在克服了语言的障碍的情况下,专案组兵分三路,一条船一条船的寻找,终于在夜间十一点半钟找到了当事人刘某某,当向刘某某说明来意后,刘某某说:“真没想到你们工作这么辛苦,连节假日也不休息”。南通的两位涉案人员全部归案。 水 落 石 出 回阜后,因公出差到四川刚刚回来的周新华局长听说此事后,顾不上休息,立即召开全体稽查人员会议,要求全体稽查人员充分发扬连续作战,不怕苦,不怕累,敢打硬仗的“地税稽查四铁”精神,同时要求各部门通力协作,全力协助专案组工作,所有人员24小时保持通讯畅通,以便接受专案组调遣。事情该到水落石出的时候了,然而出乎意料的是,金某、刘某交待已按发票联金额税款已经全部结给周某,而周某说我4张发票其仅得到800元钱,且按票面存根到四分局交了税款,三人万般抵赖,致使案情错综复杂。“魔高一尺,道高一丈”,专案组一方面加大对三人的审查力度,一方面不厌其烦的与他们进行交谈,交待政策,以政策攻心。期间副局长姚宁同志患了重感冒,仍然在办案现场指挥和协调有关事宜;专案人员徐翔在小孩刚刚出生、无人照应的情况下,仍然三天三夜没回家,一直战斗在工作*9线。他们这种不怕苦、不怕累的精神,就连三名涉案分子都受到了感动。经过办案人员三天三夜的通力协作,三名涉案人员不得不低下了头,都认识到自已的犯罪行为的严重性,对自已非法使用发票的事实供认不讳,表示愿意接受税务、公安机关的处罚,案情终于水落石出。原来,阜宁县第九航运公司经理祖钦耀伙同会计在到第四分局领票时,早有预谋,趁办案大厅工作人员比较忙没有注意的时候,故意留几份空白发票没有盖阜宁县第九航运公司发票专用章,而将此票私自决定让周某某带出去开票引税。利令智昏的周某将票带到南通后,拆本使用,以每份200元的价格卖给金某。回来后,让其弟弟在发票存根联上填开,而金某、刘某将票开到宜兴后,自以为离阜宁几百里外,而且发票专用章、发票都是真的,就可以瞒天过海,不会被税务部门发现,没想到法网恢恢,疏而不漏,他们最终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目前此案正在处理之中,等待他们的将是法律的严惩。 启示 本案虽已破获,但也给我们几点启示,值得深思。 一、各级税务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发票的管理。加强源头控制,严把发票领购关,对使用发票的单位进定期和不定期和存根联的核查,以防止大头小尾的现象的发生。 二、建立发票审查制度和管理责任制。税务部门要定期审查领票单位的资格,及时发现经营单位性质的转变,对一些无自有运输工具的单位,应取消其自用票的资格。同时要建立发票管理责任制度,严格运输发票的使用范围,发票填开必须真实、正确,不得转借、代开、转让、虚开,不得拆本使用,一旦发现严肃处理。 三、充分发挥异地协查的作用,加强各地税务机关的联合与沟通。这样可以避免人生地不熟带来的不便,减少调查取证时遇到的障碍,增加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四、办案人员在对犯罪嫌疑人周某定性时,发现现行的法律法规对周某的行为难以定性。其实此案根源在周某,但对照现行法律、法规对周某的处理与处罚却是很轻,建议加强涉税法律法规建设,健全法制,维护国家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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