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贸易有限公司偷税案件解析来源:作者:樊一丹 孔永平 姚云飞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2006年3月,某国税局稽查局在对部分曾经恶意接受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组织了一次专项检查中,稽查人员依法对A贸易有限公司2003年1月至2005年12月的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在实施检查前,稽查人员对A公司的财务状况及纳税情况进行了查询分析,该公司2003、2004和2005年申报销售收入分别为291万元、605万元和852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分别为15.49万元、32.24万元和45.57万元,连续三年增值税税负稳定在5.3%至5.4%之间。该公司销售毛利率稳定在10%,而三年的利润总额分别为4.6万元、-1.3万元和-12万元,呈逐年下降趋势,而且降幅较大。进一步查阅申报资料,发现纳税调整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分别为4.6万元、4.5万元和3.7万元。通过对这几组数字分析,稽查人员得出这样的推论:1、该公司获利能力与经营规模逐年扩大呈反向运行态势,违背生产经营的一般规律,存在多列成本或费用的嫌疑。2、与众多商业流通企业相比,5%以上的增值税负担率相对较高,根据增值税设计原理,销售毛利率一般应在30%以上,但该公司账面毛利率仅为10%,不符合增值税原理,可以进一步判定该公司的销售成本存在问题。根据这些推论,稽查人员把A公司的应交增值税以及销售成本作为本次检查的重中之重。 货单成为突破口 稽查人员对A公司采取了调账检查方式,突击调取了该公司2004年度的账册、凭证及有关纳税资料(后因发现问题,才扩大检查到2003和2005年度)。调账过程中,稽查人员在逐个查阅管理人员的资料夹时,意外发现几份A公司的送货单存根,送货单上方印有两个企业的名称,一个是A公司,另一个是B五金经营部。凭着职业的敏感,稽查人员立刻意识到,送货单上大有文章。鉴于现场已再也找不到更多的送货单,稽查人员要求会计予以解释。会计承认,B经营部的法定代表人也是陈某,实际经营人为高某,经营部于2004年8月开业,经营范围为五金配件、电子辅料、电机电器、粘胶剂、胶水。B经营部与A公司的经营人实际是同一人,且经营的商品、经营地点都一致。为什么要分为两个企业核算?他们之间又有什么关系?一系列的疑问促使稽查人员要“打破砂锅问到底”,紧抓着送货单不放。通过反复询问,A公司会计只说这两个公司是关联企业,具体情况不清楚。稽查人员通过征管信息系统,查询了解到B经营部是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基本情况和会计所讲一致,2004年9月-2005年底共实现销售收入100万元。 稽查人员推断:这一大一小两个不同增值税纳税人类型的企业,很可能存在着按17%抵扣、按4%申报纳税的偷税嫌疑。于是,把疑问和推断转化为一个个旁敲侧击的提问,希望从会计那儿得到证实。但会计告诉稽查人员,公司的销售情况她不清楚,只有实际经营人高某和他的弟弟知道。稽查人员又接着询问她公司的进货情况,B经营部的进货渠道是哪里?有没有进货发票?仓库收、发、存如何处理?一连串的提问让她茫然无措,愣在了当场。显然,送货单已成为本案突破口。鉴于这种情况,稽查人员要求她第二天一早将经营的进货发票、货款支付的有关凭证复印送来以供核对,同时要求经营人高某从台湾及时赶来,解释有关问题。 紧追不舍揭真相 第二天,会计准时来了,却没带来任何发票及付款凭证。是什么原因?一问才知道,B经营部根本就没有进货发票,也没付过货款。至此,稽查人员的推断得到了初步的印证。过了两天,另一经营人高某的弟弟从台湾赶来了,在做笔录时,他拒不承认经营部经销的商品就是A公司进的货,再三强调经营部的商品是从广东购入的,发票都在广东,他需要一周时间将发票整理好拿过来。为了查明真相,稽查人员给他一周的时间把经营部的进货发发从广东取来,同时稽查人员抓紧利用这一周时间,将公司的进货情况、销货情况逐笔进行清理汇总,将货物的来龙去脉加以配对整理,发现货物进、销之间有100万元左右的缺额,案情的脉络已基本梳理清晰。 一周后,A公司的经营人高某和其弟一同来到稽查局,他们依然没能带来任何发票及经营部的购货凭据,但还是不愿承认A公司将购进商品通过经营部销售的偷税事实。由于他们在约定的时间里拿不出经营部的购货发票,空口无凭,在事实面前,无论多么色厉内荏的狡辩也就没有了底气。经过两天交锋,在稽查人员强大的政策攻心和税法宣传下,兄弟俩经过激烈的思想斗争并反复权衡,最终,两人承认了利用A公司的名义进货,抵扣17%的税款。再通过B经营部销售按4%申报纳税的违法事实:2004年、2005年A公司将商品转入B经营部,合计97万元未作销售处理。 初战告捷,稽查人员并未见好就收,就此罢兵,因为从案头分析来看,A公司2004年和2005年的成本核算方面还存在较大的问题,强烈的责任心促使稽查人员要继续打破砂锅追到底。经分析:该公司三年的增值税税负稳定在5.3%—5.4%之间,按增值税原理计算,销售毛利率应在32%左右,而该公司2004年和2005年以10%左右毛利率结转成本,少计利润为销售收入的22%左右。另外,稽查人员通过了解得知,该公司所经营的粘胶剂(机电行业用)有一定的技术含量,产品的附加值较高,按精细化工类的毛利率一般不会低于30%,可以印证该公司申报的增值税税负所反映出的30%左右毛利率水平。经查阅账册、凭证及有关成本资料证实,发现该公司以原材料估价入账,次月或以后月份不冲减,造成原材料两次人账,重复结转销售成本,2004年度多结转销售成本108万元,2005年度多结转销售成本200万元,在事实面前,财务人员承认了多转成本,隐匿利润的违法事实,高氏兄弟也不得不如实交待了他们的违法问题。 [案件处理] 至此,案件真相大白。为防止案情反复,稽查人员迅速对检查涉及到相关年度的财务资料进行取证,对实际经营人及会计进行笔录:A公司2003年10月——2005年12月以现金方式销售商品8万元未入账、未申报纳税,2004年9月——2005年12月将库存商品86.31万元交给经营部,未申报销售收入,这两项造成少缴增值税15.78万元。2003年度恶意取得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查处,但未调整当年应纳税所得额计21.66万元;商品估价入账款未及时调减,以及采用毛利率法结转成本未作调整,导致2004年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26.56万元,2005年多结转主营业务成本181.56万元;另外,2004年以白条支付房租在管理费用中列支2.7万元等。以上违法事实,A公司经营人高氏兄弟均予确认。最后,稽查局对该公司追缴增值税15.78万元,追缴企业所得税55万元,并处以罚款35.41万元,加收滞纳金12.09万元,合计118.28万元现已全部追缴入库,并将此案移送公安机关作进一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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