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医药科研营销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偷税案例解析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景云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根据稽查工作安排,江西省某市国税局稽查局对某集团医药科研营销有限公司2006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企业所得税纳税情况进行了检查,发现了如下问题:  (一)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前列支576201.00元。  (二)取得的发票日期在公司成立之前税前列支144396.80元,属取得与收入无关的支出。  2006年度合计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720597.80元,应补所得税237797.27元。  [处罚决定及法理分析]  (一)取得不符合规定的发票税前列支576201.00元。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文件)第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1993年12月23日财政部颁布)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税发[1993]157号文件)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五条规定,不予税前列支,应补所得税190146.33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法追缴该单位2006年度少缴所得税237797.27元,同时从税款滞纳之日起至入库之日止按日加收查补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该单位2006年度少缴企业所得税决定处以0.5倍的罚款118898.64元。  (四)取得的发票日期在公司成立之前税前列支144396.80元,属取得与收入无关的支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7号)第七条第(八)款规定,不予税前列支,应补所得税47650.94元。  (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