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公司稽查案例解析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富军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根据省、市局的工作安排,某市局稽查局对某食品公司2005年度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纳税检查。检查中采取了调帐检查。在接到稽查任务通知书后,检查组首先召开了案情分析会,并与县局税源责任人进行了座谈,对该公司可能存在问题的地方进行了深入细致的分析。最终决定从该公司的购进——生产——入库——销售等环节入手,对该公司进行深入的剖析,对相关数字进行细致的比对。在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对企业采取了总帐、明细帐帐帐核实、帐簿、凭证报表笔笔核对、询问、收购发票全部录机核对等措施。通过检查,发现了该公司存在的一些违法情况。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某食品公司以屠宰生猪、生产肉制品为主营业务的企业,产品主要销往南京、上海、杭州等地,有3条剥皮生产线,7条分割生产线,设计日*5屠宰生猪能力5000头, 2004年8月开始调试运行,2004年10月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位于某县工业园区,登记注册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11000万元。2005年销售收入35280万元,其中出口货物销售额518万元,其他业务收入14万元,销项税额4528万元,进项税额4882万元,进项税额转出260万元,期初留抵税额130万元,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26万元,期末留抵税额197万元,税收负担率0%.主营业务成本34704万元,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20680元,营业费用153万元,管理费用301万元,财务费用486万元元,营业外支出1万元,利润总额-367万元。该公司共有职工1000余人,工资支出为737万元。  2005年该公司共开具收购发票45000份,收购生猪457603头,全部投入生产,收购金额32569万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233万元,占全部进项税额的86.71%;从外地关联企业购进产成品4727万元(其中299万元为暂估入帐),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575万元,占全部进项税额的11.79%.  二、调查取证过程及违法事实  通过检查,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1、货物发生非正常损失,未作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造成少缴增值税805257.42元。  根据该公司生产部门填制的产品入库表统计,该公司2005年5月、8月至12月共生产产成品数量20159808.95公斤(不含猪皮、小肠),而该公司财务入库数量(不含猪皮、小肠)为1954074.57公斤,相差615734.38公斤,据公司财务人员称,相差原因不清楚。全年收购生猪457603头,重量32368995公斤,收购金额325691431.38元,平均收购价格10.06元/公斤(该公司收购生猪时,猪的重量只包括吊条、猪头、猪皮的重量,所损失的货物也是吊条、猪头的深加工产品,所以损失货物的收购单价为10.06元/公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之规定,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615734.38×10.0613%=805257.42元。(其中:5月份应转出进项税额94805.04元;8月份应转出进项税额31597.04元;9月份应转出进项税额12514.34元;10月份应转出进项税额518322.33元;11月份应转出进项税额90842.40元;12月份应转出进项税额57176.27元;)  2、使用的所在省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开具金额与实际申报抵扣金额不符,造成少缴增值税785072.16元。  该公司2005年1月、2月、5月、6月、8月至12月农副产品收购发票抵扣联票面实际开具金额为236065852.42元,应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0688560.81元,而该公司记账凭证记载的收购金额为242104869.01元,实际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31473632.97元,多抵扣785072.16元。(其中:1月份多抵扣进项税额120989.98元;2月份多抵扣进项税额1264.84元;5月份多抵扣进项税额57652.60元;6月份多抵扣进项税额1235.63元;8月份多抵扣进项税额27912.77元;9月份多抵扣进项税额158796.63元;10月份多抵扣进项税额74685.57元;11月份多抵扣进项税额185019.54元;12月份多抵扣进项税额157514.6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未按照规定取得并保存增值税扣税凭证,或者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未按照规定注明增值税额及其他有关事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之规定,应转出增值税进项税额785072.16元。  3、将猪产品心血管、红肠、小肚无偿赠送客户未做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63173.51元。  该公司在销售猪产品时,将心血管、红肠、小肚配送给客户,未作销售收入。由于该公司没有心血管、红肠、小肚这些货物的成本及销售价格,稽查人员对2005年的市场销售价格进行了调查,一头猪的红肠、小肚、心血管平均售价为1.2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八)项:"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之规定应补提增值税销项税额457603×1.2/1.13×13%=63173.51元。  4、销售猪血未做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34218.99元。  该公司2005年共宰杀生猪457603头,经过检查其账簿、凭证及相关纳税资料,未发现猪血的记载,经询问生产部门负责人,得知猪血销售给安徽的一家生物公司了。由于该公司没有猪血的成本及销售价格,稽查人员对2005年的市场销售价格进行了调查,一头猪的猪血平均售价为0.6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应补提增值税销项税额457603×0.65/1.13×13%=34218.99元。  5、2005年借用某关联公司普通发票225份,开具金额7233543.30元,未做销售收入,造成少缴增值税953310.71元。  在对该公司检查前,稽查人员通过外部信息了解到该公司存在借用关联公司普通发票的现象。据此稽查人员检查组在检查过程中进行了细致的检查落实。通过检查发现,该公司2005年1月56#、2月31#、3月28#、5月30#记帐凭证所作收入在纳税申报时为未开具发票收入,但在这四笔凭证的附件中发现了借用关联公司的普通发票225份,开具金额7233543.30元,(其中开具货物品种为包装物或不详细应按照17%税率缴纳增值税的金额4003753.82元)而这225份发票所开具的多项内容与记帐凭证所记载内容不相符,如1月56#凭证记载,销售货物计提销项税额适用税率为13%,而开具的借用关联公司的普通发票销售货物为肉、食品、汤圆等,适用税率分别为13%、17%,凭证与附件适用税率不相符;2月31#凭证金额为6118052.33元,附件金额为6341225.05元,凭证记载金额与附件金额不符。同时货物销售地点也不同,记帐凭证记载销售地点为南京、上海、无锡、杭州四部,所附单据中却没有开往无锡的调拨单及发票,而所附的借用关联公司的普通发票有销往汝南、郑州的信息,在记帐凭证中却没有显示。而且在适用税率上也存在不相符的情况;3月28#凭证记载金额为402539.39元,所附的借用关联公司的普通发票开具金额为437189.39元,完全不相符;5月30#凭证注明附件张数为4张,而附件中仅借用关联公司的普通发票就有114张。另外上述凭证有二次装订的痕迹,在纳税申报时上述凭证申报的也是未开发票的收入。综上,稽查人员认定该公司1月56#、2月31#、3月28#、5月30#记帐凭证所申报的收入是未开具发票收入,与借用关联公司的225份普通发票并无关系,而该公司借用的普通发票225份,开具金额7233543.30元,并未做销售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从高适用税率。"之规定,应补提增值税销项税额4003753.82/1.17×17%+(7233543.30-4003753.82)/1.13×13%=953310.71元;(其中:1月份税额108131.36元;2月份税额237696.42元;3月份税额50818.03元;5月份税额556664.90元;)  三、处理建议及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9款规定:"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对纳税人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该公司上述违法事实第2——5项少缴税款1835775.37元属偷税行为,建议追缴其所偷税款1835775.37元,并处以百分之五十的罚款917887.69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六)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之规定,上述违法事实第1项属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项目,建议追缴其已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805257.42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对该单位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4、该公司违法事实第5条"未按规定领购发票的"违章行为,本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关于"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建议只对其偷税行为进行处罚,不再对其发票违章行为进行处罚。  上述应补缴增值税2641032.79元,罚款917887.69元。计:3558920.48元。  四、其他说明事项  1、在检查过程中,稽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开具的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存在有逻辑关系错误,即数量乘以单价不等于金额的现象,具体情况如下:  该公司2005年共开具收购发票45000份,收购金额325691431.38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42339886.08元。其中:逻辑关系开具错误在0.1元以上的收购金额209028093.76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7173652.19元。1元以上的收购金额180491170.84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3463852.21元。5元以上的收购金额81988604.32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10658518.56元。10元以上的收购金额20443795.59元,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2657693.43元。  通过查看该公司收购发票逻辑关系错误的部分,发现开具的票面金额比实际计算的金额(数量乘以单价等于金额)多81234.82元。  就此问题,稽查人员向其提出质疑,某食品公司做出相关情况说明,具体原因有二:  (一)单价保留位数较少;  该公司收购生猪标准为按等级及分品种收购,不同的等级及品种其计价方式为在基本价的基础上又分别补款和扣款,如优质猪及高等级的每头在基本价的基础上加15元,劣等猪在基本价的基础上每头扣15元等。  如:该公司制定的收购基本价为8.55元/㎏,一头猪重量67㎏,为优等猪,其金额为67㎏*8.55元/㎏+15元=587.85元,该公司在开具收购发票时,先求出总金额,再除以重量,最后挤出单价,其上述单价为587.85元/67㎏=8.77388059701…元/㎏,开票时单价只保留了两位小数。开票为:67㎏*8.77元/㎏=587.59元,与实际金额相差0.26元,若单价保留五至六位小数,金额保留两位就不会有误差了。如:67㎏*8.77388元/㎏=587.85元。2005年度该公司开票人员在开票时部分收购发票单价只保留了两位小数,所以造成一部分收购发票票面重量与单价之积与金额不符。  (二)存在直接增加或扣减现象:  根据*9条可知,该公司收购生猪标准为按等级及分品种以质论价,如二级猪(按屠宰后膘的厚度分级)为收购基本价,不加款也不扣款,一级猪每头加20元,三级猪每头扣20元,四级及四级以下者每头扣30元,三元猪每头加15元,黒花猪每头扣20元等。  如:该公司制定的收购基本价为8.55元/㎏,一头猪重量67㎏,为三元猪,其金额为67㎏*8.55元/㎏+15元=587.85元,开票人员在开具收购发票时单价没有改变,直接在金额上加15元,开为67㎏*8.55元/㎏=587.85元,这样就直接多了15元,同样,减少的金额也是如此。  从目前的检查情况来看,该公司的收购发票填写内容是真实的,所开具的金额是实际的收购金额,没有证据证明发票的内容虚假。  2、该公司2005年偷增值税1835775.37元, 2005年应纳增值税2641032.79元,建筑营业税772807.69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8640.38元,教育费附加23184.23元,印花税50200.0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1条规定,建议移交司法机关。  五、思考  1、各相关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发票的管理,特别要加强对大额收购发票或者普通发票的跟踪监控,对大额发票应规定一定比例进行交叉稽核或函查,发现异常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查处,对经营规模小及收入难以掌握的纳税人,应限量发售发票,必要时可实行发票代管制度,对不按规定保管和使用发票的应从重处罚,甚至取消发票的领购资格,对领购有大额发票的纳税人,在办理注销登记时,应把已开发票作为检查和协查的重点,对尚未开具的空白发票要坚决剪角作废,避免继续流通使用,*5限度地降低普通发票给税收带来的威胁。  2、随着检查工作的深入开展,纳税人积累了相应的应对检查的经验,偷税手段日益隐蔽。为了达到偷税的目的可谓是"机关算尽、深谋远虑",隐瞒经营的真实情况,为案件的查实增加了难度。检查人员在对此类企业检查时,不但要详细了解企业的经营情况、内部管理及核算方式,而且还要对相关资料进行深入细致的查阅和分析,才有可能发现疑点。  3、在检查中,不能拘泥于单一的检查手法,要多种手法并用,做到内查外调,深入细致,使案情水落石出。另外,主管税务机关也要加强对此类企业的管理巡视,了解掌握*9手资料,把企业偷税的动机及时消灭在萌芽状态。  (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