徇私舞弊售发票造成税款流失案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34岁的徐莹,万盛区人,原是该区国税局关坝税务所的管理员。2000年3月至12月,她被轮岗到区国税局征收所发票领购窗口,负责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发售工作。  在国税局上班的同时,徐莹还从事煤炭买卖,也需要给客户填写发票,上缴税款。徐莹为了方便自己做煤炭生意,达到偷税的目的,趁自己轮岗的这九个月,她利用职务之便,分别以十家单位的名义,采用从电脑上做虚假记录的手段,三次从征收所套购出万元版增值税专用发票7本、普通发票9本,全部自己使用,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6万余元。  2002年底,接到群众举报后,检察机关对徐莹立案侦查。2004年4月27日,法院以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判处徐莹有期徒刑2年。  [法理分析]市检察院职侦局检察官吴平介绍,该案中,徐莹身为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为牟取私利,在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的过程中,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假冒购票单位的名义套取、截留发票,自己使用,造成国家税收损失26万余元,其行为构成了犯罪。  按照*6人民检察院有关司法解释,徇私舞弊,致使国家税收损失累计达到10万元以上的,就应该立案查处;如果不满10万元,但具有索取、收受贿赂或者其他恶劣情节的,也属于查处对象。  刑法第405条规定,犯徇私舞弊发售发票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致使国家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