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 某稀土荧光材料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
某稀土荧光材料厂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案来源:中国税网作者:王景云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 2006年12月18日,某市国税稽查局收到群众举报某稀土厂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偷税,该匿名举报信举报某稀土厂涉税违法行为有三部分:一是将稀土产品卖到外省几个单位,采用销货不开发票,收入不进帐的方式,偷逃国家税款;二是在广东揭西、平远等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三是对外加工产品,取得加工费收入不入帐。 (一)企业基本情况 某稀土厂是在1997年2月成立的,属私营企业,由廖某和蒋某共同投资,企业法人代表为廖某,主要从事从稀土原矿中提炼氧化铕、氧化钕等稀土金属产品,并向外贸企业提供稀土金属出口产品。2001年4月,该企业经批准为增值税临时一般纳税人。在2001年2月至2006年12月,企业帐面反映产品销售收入8202万元,应交增值税61.8万元,已交增值税(包括出口供货预交6.8%的税款)171万元,至2001年底企业留抵税额为109万元,企业五年期间的实际平均税负只有0.75%. (二)违法事实依据及处理、处罚、执行情况 通过检查取证后,确定企业存在六项涉税违法行为,并按税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处理: 1、销售稀土矿(钐钆富集物)662吨,销售收入95.5万元,未作销售收入,未申报纳税,属偷税行为,追缴偷税税款16.24万元,并处以罚款一倍。(经了解,某稀土厂运送稀土矿的过程是通过某市公铁路联运服务有限公司的汽车,将货物运到当地火车站东站,然后通过火车发往外地) 主要证据从以下3方面取得: (1)某稀土厂2001年10月帐面有铁路货票反映发运钐钆富集物60吨,已作了进顶税抵扣,但帐面没有发往陕西的产品作销售收入的帐务;某市公铁路联运服务有限公司的货运记录;相关当事人的笔录; (2)根据某市火车站、某市公铁路联运服务有限公司的货运记录,以及某稀土厂副厂长蒋某提供的运费单据和相关当事人的笔录证实:某稀土厂于2003年11月发给西安市西骏稀土实业有限公司稀土矿两个车皮120吨,2004年1-4月发出六个车皮482吨,合计602吨,帐面未作销售收入。 (3)企业帐面反映一笔销售钐钆富集物的含税价格为1688元/吨,此计税价格与廖贞尧、蒋义强的谈话笔录所认定的当时价格基本一致,因些按此价格来计算钐钆富集物的销售收入。 2、取得加工费收入18.34万元,未作销售收入,也未申报纳税,属偷税行为,追缴偷税税款2.67万元;由于其偷税行为已超过两年,不予处罚。 主要证据有: (1)2002年11月与稀土老板张XX加工钐铕钆富集物收取加工费(含税)50397.18元的加工协议和收费单据,双方当事人的笔录。 (2)2003年2月与稀土老板胡XX加工处理钐铕钆富集物,以白纸收条收取加工费(含税)93040元的单据,相关当事人的笔录; (3)2004年6月与稀土老板杨XX加工处理钐铕钆富集物,开具收款收据收取加工费4万元(含税),企业挂在“其他应收款”贷方的凭证,双方当事人的笔录。 3、善意接受六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53万元,价税合计38万元,追缴偷税税款5.53万元; 主要证据有: (1)广东省揭西县国税局稽查局出具的《证明材料》,2003年某稀土厂从揭西县稀土实业有限公司取得六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5.53万元,价税合计38万元,属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企业法人和会计笔录。由于企业法人和会计均认为该业务可能是与自称为揭西县稀土实业有限公司的中间人员发生的业务关系,具体是谁已记不清楚。 (3)在无证据证明企业明知的情况下,认定为企业善意接受虚开的行为。 4、从第三方取得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6.41万元,价税合计44万元,属偷税行为,追缴偷税款6.41万元;由于其偷税行为已超过两年,不予处罚。 主要证据有: (1)广东省揭西县国税局稽查局提供的揭西县某稀土厂法人代表曾某的自述材料,反映2003年8-9月,某稀土厂取得我厂开出的四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6.41万元,价税合计44万元,是一名自称是某稀土厂的杨XX经理开货车来我厂提货时开具的。 (2)某稀土厂有关人员笔录和工资表反映,杨XX不是某稀土厂的职工,杨XX与某稀土厂只存在代加工和购销业务关系。 5、取得税率错误的一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额8.05万元,价税合计55.4万元,不予抵扣。 帐面反映某稀土厂于2001年12月取得的广东揭西县某实业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反映购进14吨稀土富集物,票面使用税率为13%,实际适用税率应为17%,取得税率使用错误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额8.05万元。 6、未按规定时限保存2003年—2005年的仓库保管帐本,处以罚款2000元。 企业仓库保管帐本自称无法找到,经多次限期改正,企业一直未能提供。 7、按规定加收滞纳金6.34万元。 8、该企业偷税税款占企业当期应纳税款的10%以上,且偷税税款超过1万元,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有关人员的刑事责任。 执行情况:某稀土厂由于2001年度帐面反映留抵增值税税款109万元,此次查补增值税款38.9万元冲减留抵税款,已责成企业作了帐务调整,罚款16.4万元、滞纳金6.34万元已依法按预算级次入库,并委托某县国税局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进行处理,当地公安机关已立案进行了查处。 [作案特点及分析] 1、该企业将加工后富含矿物质的下角料进行销售,运输发票抵扣了税款,收入却不入帐,从而隐瞒销售收入; 该企业购入的主要原材料为稀土矿钐铕钆富集物,该企业提炼出金属铕后,剩下的钐钆富集物成为下角料不再处理,由于钐钆富集物仍然存在一定的价值,股东廖某和蒋某之间商议,由蒋义强负责销售该下角料用于收回投资款,蒋义强以某稀土厂的名义从赣州发货至西安等地的稀土加工厂,取得的收入进蒋义强个人帐号,不作纳税申报。 2、收取个体稀土老板的加工费,采取开具收款收据的形式在账面上不列收入,也不申报纳税; 由于当时市场上金属铕的价格一直上涨(*6的时候涨至200多万元一吨),一些个体稀土老板为了多挣钱,将手中的稀土矿委托某稀土厂进行加工,提炼稀土金属,某稀土厂在收到个体稀土老板的加工费后,只开具收款收据,收入不入帐也不申报纳税。 3、购入本地个体稀土老板的矿产品,个体稀土老板提供第三方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 4、利用帐务管理混乱,混淆是非。 由于该企业的会计是兼职的,检查中我们发现企业的账实明显不符、账薄资料也残缺不全、不按规定设置、保管账薄,甚至发现有的管理人员冒用客户的名义提取资金的现象。 (作者系中国税网特约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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