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运输有限公司偷逃国家税收案例解析来源:作者:孙瑾 刘海生 王文海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税务专项检查组,对全市运输企业进行税收专项检查。在检查中发现纳税信用A级单位江苏某运输有限公司存在偷逃国家税收。检查人员利用非财务信息作为税案的突破口,查出该公司偷逃税收真相,掀开了这个"诚信纳税户"的面纱。 运输有限公司创办于2001年1月18日,运输集团公司出资281.01万元,占51%,汽车运输总公司出资 269.99万元,占49%,双方约定按50%的比例分红。新公司承吸原来两家企业所有债权债务,主要经营班车、出租、公交、普货运输、汽车各级维护等,公司执行交通运输企业会计制度;税款征收方式为: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实行查账征收;承包客车的驾驶员个人所得税实行按车辆及座位数按月定额代扣代缴的办法。2005年度账面实现营业收入1688.10万元,账面利润24.94万元,自行申报调增计税所得7.18万元,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10.60万元。 迷雾顿起 税务检查人员于2006年6月11日至17日对运输有限公司2005年度履行地方税收纳税义务的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人员从征管数据库调阅了近年来该公司的相关纳税资料,从案头分析来看,税款申报缴纳情况正常,且被评为诚信纳税A类企业;从外界调查了解的情况看,是社会上一致公认的诚实守信单位。2006年6月11日检查人员坐公交车到该公司去检查,在公交车上从售票员同驾驶员的谈话中得知,该公司最近有一辆长途客车在草堰镇出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赔了一部分,由公司补偿一部分,还有一大部分由驾驶员自已赔偿,还听说承包该车的驾驶员上交的承包费及个人所得税比同类车辆要少,据说是因为该驾驶员与领导关系密切,这次事故公司出点钱也应该。检查人员想:发生交通事故公司要补偿,该公司在财务上是如何支出的呢?承包的驾驶员交纳个人所得税税务部门实行的是按车辆及座位数按月定额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缴纳数同车辆客座数应对等,又怎么可能有多缴、少缴的情况发生呢?带着这些疑问来到了企业,但给检查人员的*9印象是该公司人员精神面貌良好,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检查人员对该公司2005年度的会计凭证、登记的会计账簿、编制的会计报表及有关的纳税资料准确、规范、完整;账账之间、账证之间、账表之间的逻辑关系清晰、严谨,经初查未发现在纳税上有异常情况。这令检查人员感到意外。难道在车上听到的情况不实,还是另有隐情? 柳暗花明 既然按正常检查程序走不通,检查人员决定另辟蹊径,经过认真分析研究,他们重新调整了检查思路,采取外松内紧,由就账查账改为实地查验与查账相结合,由明查改为暗查,并根据"堡垒大都是从内部攻破"的经验,检查人员在该公司的大门口张贴了检查公告,充分发动群众提供检查线索。通过这一措施,两天收到举报信三封。还在一次暗访中,和两名驾驶员的闲谈中得知该公司车辆保险费是由驾驶员个人交纳的,并非公司交纳,交通事故赔偿费除保险公司赔偿部分外,公司也赔偿部分,其他由个人负担。个人所得税的缴纳是由公司代扣代缴的,但在代扣代缴时,有的客座相同、路线相同扣税不同,还有的没有扣税,部分驾驶员对这种扣税做法意见很大。根据了解的情况,他们分析认为该公司有可能少申报车辆数量,或将车辆座位数下降,从而少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及个人所得税;保险赔偿费公司部分列支,有可能公司未向保险公司交纳保险费,而由公司在发生事故时列支事故赔偿费。根据这一分析,检查人员决定对车辆的座位数进行逐一实地查验核对,并对车辆数量通过到交通运管部门进行比对,同时对交通事故赔偿处理程序、赔偿费的支付程序作进一步的调查核实。 当检查人员要求财务人员提供所有运营车辆的车辆营运档案,并要对车辆的座位数进行实地核对,要求其说明事故赔偿处理的过程及办法时,该公司财务负责人立刻显得一丝紧张,这迹象没有逃过检查人员警觉的眼神。这更证实检查人员的判断:车辆的营运档案、车辆的座位数及事故赔偿处理的过程已成为检查此案的突破口。 重点突破 当检查人员对车辆的座位数进行实地抽查核对时发现,实际座位数与申报资料反映的座位数不符,实际座位数大于申报资料反映的座位数,通过与交通运管部门逐一比对,车辆的数量也不对,公交车这一块在申报纳税时根本就未申报;在事故赔偿费问题上,经对事故赔偿处理程序与账务处理程序相核对的情况分析,该公司所提取的车辆保险费挂在"其它应交款——车辆保险费"科目上,并非是上交保险公司的车辆保险费,而是公司为了事故发生时用来作为事故赔偿的风险准备金,发生事故赔偿时在此列支;在对往来账的核对中还发现该公司将"客附费"直接从客票收入中分离出来上交上一级总公司,并未申报交纳营业税;在与承包车主的承包合同核对中发现承包上交款挂"其它应收款"科目的贷方,并将明细更名为承包押金,未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至此,检查人员已成竹在胸,大量的证据表明,该公司存在严重的偷税行为。 水落石出 检查人员通过从外围取得的相关信息,并通过内查、外对等措施,查明该公司:(1)2005年度409.20万元的"客附费"收入未并入营业收入总额缴税,少申报缴纳营业税12.28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86万元、教育费附加及教育地方附加费0.49万元。(2)2005年度共实有客车213辆,其中10客座以下3辆、11-20客座103辆、2l-30客座6l辆、3l客座以上36辆、货车10辆计94.50吨;但该公司以102辆客车申报纳税,其中10客座以下10辆、11-20客座60辆、21-30客座20辆、31客座以上6辆、货车6辆计60吨,从而少缴纳车船车船使用税2.07万元。(3)由于地税部门对客运车辆承包所得实行的是按客座数量分类按月定额征税的办法,2005年度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时,通过减少客座数量、少报车辆数量等手段,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4.26万元。(4)"其它应收款"科目贷方收取2005年度承包费24.87万元;"其它应交款-旅客保险费"科目中计提2005年度旅客保险费111.48万元。以上合计少申报计税所得额136.35万元,少缴企业所得税45.00万元。 定性处理 根据上述案情,经市地税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认定,该公司少申报缴纳2005年度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车船使用税、为他人少纳个人所得税的行为是偷税,依法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缴营业税12.28万元、加收滞纳金3.17万元,城市维护建设税0.86万元、加收滞纳金0.22万元,企业所得税45.00万元、加收滞纳金9.16万元,车船使用税2.07万元,加收滞纳金0.53万元,教育费附加及教育地方附加费0.49万元,个人所得税14.26万元,由该单位补扣代缴,并对偷税行为处以少缴税款一倍的罚款计74.47万元。该公司已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为避免强制执行措施给公司带来更大的负面影响,在规定的期限内缴清了税款、滞纳金、罚款。 鉴于该公司偷税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并已达移送标准,市地方税务局已依法移送至公安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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