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出逃税款由谁承担来源:作者:胡志海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  2004年,一家企业将两个车间租给本企业职工张某生产经营,在签订的租赁合同中规定,由张某按期给企业交付租金。张某承租两个车间后一直未办理工商登记和税务登记,而是以原企业的名义对外从事生产经营。2005年1月主管县税务局接到群众举报后,对张某一年来的帐册进行了检查,发现张某在生产经营期间共偷逃税款85860元,县税务局于2005年2月20日对张某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张某接到决定书后,将资金和货物转移后出逃,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欠缴的税款。  3月25日主管县税务局对出租两个车间的企业下达了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缴纳张某欠缴的85860元税款。该企业以自己不是纳税义务人为由拒绝缴纳张某所欠缴的税款。4月26日主管县税务局向该企业下达了责令限期缴纳税款通知书。在限期内,该企业仍未缴纳税款,并于5月10日向县税务局的上级机关市税务局申请行政复议,要求市税务局撤消县税务局的税务处理决定。  复议结果  市税务局复议人员经过细致认真审查,于2005年5月16日,作出如下决定:  1、因该企业未缴清应纳税款,拒绝受理该企业提出的撤消税务处理决定的行政复议申请。2、税务机关的执法程序合法,手续完备,执法有效。  法理分析  根据《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规定:“发包人或者出租人应当自发包或者出租之日起30日内将承包人或者承租人的有关情况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不报告的,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与承包人或者承租人承担纳税连带责任。”本案中出租一方企业未能履行向税务机关报告的义务,对张某欠缴的税款应承担连带纳税责任。因此税务机关可向该企业追缴张某欠缴的应纳税款是合法的。  《税收征管法》第八十八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同税务机关在纳税上发生争议时,必须先依照税务机关的纳税决定缴纳或者解缴税款及滞纳金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然后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因此,对该县税务局的税务处理决定,在没有缴清税款或没有提供纳税担保之前,当事人无权向上级税务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上级税务机关拒绝受理当事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大连高新园区地税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