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定额交税 竟成偷税来源:中国税务报作者:朱丽萍 魏文忠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基本案情]福州一家小超市日前接到了国税局开出的1.2万元偷税罚单,超市老板十分不解:“我每个月都按税务局核定的税额,准时缴纳增值税,怎么变成偷税了?”  福州市国税局征管处刘处长解释说,该超市连续多月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标准,按规定应该主动申报纳税,并且调整定额,但是该超市未及时申报,构成偷税,国税部门对其处以所偷税款1倍的罚款。  刘处长介绍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的《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以及福建省国税局相关配套文件从2007年1月1日起实行。新办法规定,福建省定期定额户当期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超过核定定额20%比例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向税务机关进行申报并缴清税款;定期定额户的经营额、所得额连续三个月超过或低于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应当提请税务机关重新核定定额。如定期定额户不及时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的,按偷税处理。构成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所偷税款,并处以50%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我省定期定额户的核定期为一年,定额执行期满后,无论是否调整定额,主管税务机关均应对所管个体工商户重新下达定额通知书。定期定额户在定额执行期结束的次月15日前,应当以该期每月实际发生的经营额、所得额向税务机关申报,申报额超过定额的,按申报额缴纳税款。  刘处长表示,新办法还为定期定额户纳税人建立了法律救济渠道,定期定额户对税务机关核定的定额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定额核定通知书之日起1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重新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