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发票案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一、纳税人基本情况  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经营地点:市经济开发区,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经销煤炭、农副产品、加工销售纸质包装箱等,登记职工:10人。2003年2月14日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004年4月27日被批准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该公司2004年5月至9月帐面营业收入590.53万元,计提销项税额340.20万元、计提进项税额328.56万元、申报缴纳增值税11.64万元。  二、案件来源及检查过程  (一)查前分析、制定方案此案为举报案件。举报人来信称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开业以来没有从事过任何实际经营业务,而是从徐州取得大量的运输发票和深圳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税款抵扣,然后对外大量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从中牟利,短短五个月的时间内偷税额可能高达200万元,要求派人检查。  接到举报信后,稽查局认为此案案情重大且举报线索比较清晰,决定成立专案调查组实施专案稽查。通过认真分析,研究制定出先突击调帐,发现问题后外围调查,若构成犯罪,请求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立案联合调查的方案。  (二)查中分析通过调取该公司相关帐簿资料,检查人员发现该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开具的货物基本上都是煤炭,而帐面基本没有购进过煤炭,进项税是以大量的货物运输发票和大面额的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来抵扣增值税税款,收付款又都是现金结算,疑点很大。为了取得确凿的证据,遂决定对该案涉及的所有运输发票和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两种扣税凭证涉及的地区进行全面外围调查取证。  (三)协查外调,落实证据  1、对涉案运输发票进行取证。通过调查,该单位取得“徐州市九里区火花运输队”的 160份货物运输发票、“徐州四通汽车运输公司”的15份货物运输发票和“河南中洲集团商丘诚达柘城分公司”的29份货物运输发票合计204份涉嫌假票且虚开,票面金额合计1915.62万元,申报抵扣增值税134.09万元。  2、对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核查。通过调查,该单位取得的鲁山县国税局代开的6份销货单位为“鲁山县天宇物资供应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确属该局开具,但当地工商部门出具证明材料证明该县无“鲁山县天宇物资供应站”这一企业。此6份涉嫌无货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56.60万元,抵扣增值税3.40万元。  3、对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进行核查。  深圳文锦渡海关出具证明材料:以“深圳市物资集团公司”和“深圳市鹏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两单位名义开具的海关缴款书,不是该海关开具;深圳市物资集团公司出具证明材料:未与淮北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发生过业务关系;深圳市工商物价信息中心出具证明材料:无“深圳市鹏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单位;深圳市国税局出具证明材料:无“深圳市鹏辉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单位。  上述取证材料证实了该单位取得的18份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锦渡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涉嫌虚开,票面金额合计1365.26万元,申报抵扣增值税198.37万元。  (四) 提请公安立案、集中突破在初步掌握该单位涉嫌利用运输发票、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扣税凭证申报抵扣增值税335.86万元的违法证据后,检查人员立即将外围调查的情况向市局汇报,同时将该单位的涉嫌犯罪事实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随即立案,对犯罪嫌疑人实施抓捕。而此时该单位法定代表人杜××、业务经办人许××做贼心虚,已畏罪潜逃。  公安机关立案后,在多次抓捕无效的情况下,决定实施技术侦察。2005年3月29日下午,市公安局利用电话监听手段查询到线索后,立即通知经侦支队和国税稽查局实施抓捕,在市一住宅内,抓获了主要犯罪嫌疑人许××。  通过犯罪嫌疑人许××的交待查证:该公司以非法购买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等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偷逃税款;以非法收取开票费的方式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三、违法事实  1、在进项税方面,该公司在2004年5月至10月期间,非法购买上述海关代征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货物运输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扣税凭证合计228份,票面金额合计3340.88万元,共计申报抵扣增值税335.86万元。  2、在销项税方面,该公司于2004年5月至10月,在无货物交易和资金往来的情况下,以按票面金额收取6%-7%开票费的方式,分别向江苏、安徽、浙江、山东等四省26家单位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2934.24万元,申报销项税额337.57万元。  四、处理处罚结果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34号)之规定,对该公司上述购买河南鲁山县六份税务机关代开的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问题应补缴增值税33962.26元。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之规定,对该公司购买虚开的货物运输发票及海关代征增值税缴款书非法抵扣进项税问题应补缴增值税3324661.87元。  (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公司的应补缴税款自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九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对上述处理意见第(一)、(二)项内容定性偷税,对其偷税行为处以应补缴税款一倍的罚款。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该公司涉嫌构成偷税罪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移送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