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某运输公司虚开货运发票案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一、基本案情  (一)、案件来源  2004年初,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关于开展货物运输业专项检查”得通知要求,南京市地税局稽查局通过对行业特点分析,并结合市局交办的举报案件发现,2003年8月成立的南京XX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短短半年时间里购领开具货运、联运、代理等三种发票数百本,开票金额达数亿元,同时其用来抵减营业收入的货物运输发票频繁出现联号,且数额巨大,但其缴纳的地方各税却有十几万元。针对如此异常现象,稽查人员从其发票购领单据、用于抵扣收入的发票属性、税款缴纳情况等三个方面展开检查。  (二)、纳税人基本情况  该公司系2003年8月26日在南京市工商局注册成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朱XX,注册资金50万元。公司主要经营水陆联运、船舶代理、货物运输代理等。  该公司为自开票纳税人,至案发时共购领开具货运、联运、代理等三种发票342本。  公司下设分公司、营业部、办事处(以下简称下属公司)11个,均未办理税务登记,有关税款统一该公司申报纳税。公司在南京市地税局缴纳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个人所得税等税种,企业所得税在国税局缴纳。  (三)主要违法事实  该公司直接对外开具的部分,按开票金额收取2%-2.5%的手续费;其下属公司从公司领取发票后对外开具的部分同样收取2%-2.5%的手续费,同时需按发票存根联金额的1%向公司上缴开票费;公司购买的假货物运输发票对外开具的部分,并按1%-1.2%收取开票费;将购买来的假货物运输发票提供给其下属对外开具的不部分,按发票存根联金额的0.8%收取手续费。  (四)定性及处理  1、案件的定性:  该公司自开业以来对外开具了6969份发票,金额达3.03亿元;购买假货物运输发票,为自己开具1192份用于冲减收入,金额达1.16亿元。经南京市公安局、南京市检察院认定均为虚开行为。其依据是:  (1)该公司明知对外开具的货物运输发票与其他非抵扣税款发票有着不同的用途,却在没有直接向受票方提供运输劳务的情况下,对外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应按照刑法第205条进行追诉;  (2)该公司利用所购买的假货物运输发票为自己虚开冲减营业额的行为,虽然不宜按照刑法第205条规定认定,但应视为对外虚开货物运输发票的手段之一,可作为定罪追诉的情节;  (3)公司及其下属公司的负责人在与受票方无直接运输业务的情况下,以放任的态度对外开具货物运输发票,应按照刑法第205条规定认定为虚开抵扣税款发票的犯罪行为人,并认定构成团伙犯罪  2、案件的处理:  (1)2004年7月31日、9月30日,南京市检察院对该公司16名犯罪嫌疑人分别批准逮捕。长期以来向该公司大量提供假货物运输发票的犯罪嫌疑人,也被一举抓获。  (2)该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利用发票牟取的非法所得462万元全部予以没收;对其他26名涉案人员分别给以补税、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共218.5万元的行政处理.  (3)对认定虚开并已进入增值税抵扣的507.3万元税款,交相关国税局进行处理;对属于纯地税征管的企业,凡接受该公司发票的,由其主管地税局按有关规定补征各税并处以罚款;对从事承运的个体工商业户,由其主管地税局分别给予追缴税款并处以罚款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