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人方便”惹来近万元罚款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柳泉 楚洁 陈雯霞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本来好心为附近居民提供方便,不料办了件违反税法的“傻事”,近日,陕西省汉中市某企业因增值税应纳税额计提不实,被税务机关查补税款1.6万元,并罚款0.8万元。  8月15日,陕西省南郑县国税局退税审核岗人员查龚平对某出口企业2006年全年出口退税进行审核评估时发现,该企业2006年出口总额、免抵退税总额与2005年基本持平,企业其他经营指标也无异常变化,但退税额与上年相比增加了50%以上。在数据分析时,查龚平发现企业纳税申报与留抵税金可能存在疑点问题。他随即给县局办税服务厅征收岗和管辖该企业的圣水税务所下达了评估通知单。很快,结果就反馈回来了,原来该企业在2006年8月份以后,连续4个月期末有留抵税金,造成退税额集中增大。税务人员进一步核查后发现,该企业2006年下半年连续几月进销项异常,他们判定企业存在月份申报不实问题。圣水税务所与企业会计人员约谈后仍无法找到原因,就将线索移交县稽查局立案稽查。稽查人员通过深入企业进行账务检查,发现企业营业外收入里有部分电费、水费收入但未计税。稽查人员判断可能是企业转让外购项目,通过追问企业会计人员,得知这部分收入是企业为方便厂区附近居民,让其使用厂里的水、电而收取的费用。稽查人员对附近居民进行了走访调查,证实了这一情况,并意外得知,企业还将部分水、电、煤无偿赠送给厂区附近的机关单位使用。原来企业是将已抵扣进项税的外购水、煤、电再次转让和赠送。据调查,对这部分转让业务企业之前一直按“进项转出”处理,但去年8月份,由于企业改制换了会计,新会计认为此举是方便附近单位和居民的工作和生活,不应该再计税,对该转让行为未按现行增值税政策计提销项税或作进项转出,从而造成2006年9月~12月进项税增大、销项税少计,留抵税金骤增、应退税金增大。另据了解,2006年底,当地成立了社区委员会,附近居民的水、电使用由社区管理,不再由企业提供。  情况落实后,南郑县国税局对该企业作出了相应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