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财政拨款为借口偷逃营业税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案件来源: 2003年8月,青岛市地税局黄岛分局稽查局接到群众来信举报反映,某工程公司1999年以来几百万工程收入,未按规定申报缴纳有关税金。根据工作安排,稽查局举报检查小组根据举报的内容对该涉税案进行了立案稽查。 被查对象的基本情况:该工程公司1998年自事业单位转为国有企业,主要经营市政工程建设管理,市政园林环卫设施养护及服务,建筑材料,环保材料,苗木花卉销售、设备租赁、加工修理修配、保洁服务、园林及绿地养护、物业管理等,按照业务范围下设7个专业化下属单位。注册资金为3150万元,工资核算方式为工效挂钩,会计核算方法适应施工企业会计制度,以2002年为例:(各年度存在问题基本相同)收入74430662.52元。利润2320933.48元,缴纳企业所得税1079977.53元。该企业基本按照税务部门的要求按时申报,但税务管理状况一般。 检查的方式与方法:我们依照《征管法》及税务稽查工作规程》,调取了该企业1998年—2002年的帐簿、凭证、报表等资料检查组人员采取了口头询问、调帐检查、顺查、逆查等方法,取得了大量证据。稽查实施阶段结束后,企业认可查处的事实,并依法积极履行了处理决定,税务部门没有采取税收保全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基本案情及主要违法事实:经查,发现该企业案情较为简单,但却带有明显的典型性。该企业财务核算中单设一“专项经费收入”-城维费收入科目,记载该企业承担城市公用设施维护工作而取得的收入,该项收入由财政局在年初财政预算中列明支出途径、统一拨付,主要用于道路、公侧保洁,公园养护,路灯维护绿地养护等城市公用设施维护工作,1999年至2002年累计已达57639962元,均未申报缴纳营业税金及附加。 对违法事实的定性及处理结果:该企业认为,此款项属于财政拨款,并且基本用于公益事业,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经营收入,不应缴纳营业税,但检查组认为,该企业从事城市设施维护工作,其行为与收入符合《营业税暂行条例》中规定的提供应税劳务的范围,属于提供建筑安装劳务,应全额缴纳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以及原《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及新《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该公司行为已构成偷税,除应补缴营业税及附加1902118.75元外,对其所偷税款按规定处以罚款,并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偷逃税手段特点、成因:从查处过程看,该企业违法手段非常简单、明显,结转收入但不申报税金,利用自己事业单位的前身,将其从事政府直接拨款工程项目,想当然的挂上免税经营行为的牌子,试图打税收政策的“擦边球”,造成了偷逃税款的恶果。 税收政策、征管薄弱环节和案件查处分析:不管是企业主观故意还是客观造成这一偷税事实,都反映从出税收征管和稽查方面力度不够,一些问题在企业已留存多年,但在征管过程中没有及时纠正或制止,造成企业的违纪行为得不到有效遏止,使税收法规得不到有效贯彻落实。 对策及建议:该公司在经营上具有特殊性,对该类企业税务部门在征管中也应特殊对待,将宣传和征管做到位,同时通过稽查及时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做到以查促管,以保证税收及时、足额入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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