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外资公司未代扣员工股票期权收入少缴个税案来源:作者: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一、案件背景情况  某(中国)有限公司为外商独资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是生产计算机软件、编制计算机软件操作材料;自产产品的安装、调试、维修、技术培训、咨询、服务等。  该公司是某外国上市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员工由本地职工和外籍雇员组成,公司向员工支付工资外,还制定了其他形式的多种奖励政策。  二、违法事实及处理结果  (一)违法事实  1、询问发现股票期权差价收入  由于某(中国)有限公司的母公司是美国著名企业,位居世界五百强之列,在北京注册的某(中国)有限公司同世界各地分公司一样具有先进的跨国公司管理模式。查前,检查人员进行了大量的预案工作,主要通过“北京市地方税务管理信息系统”查阅了某(中国)有限公司个人所得税近三年的代扣代缴税款入库情况,并与同等规模企业的缴税数据进行了对比、分析,发现某(中国)有限公司的员工收入普遍比其他同等规模企业的员工个人收入低,这与该公司的国际知名度和经济实力不相符。  检查人员查询和分析了国际企业管理中对员工的一般奖励、激励机制,了解到涉外公司普遍存在利用股票、股权奖励方式分配的做法。  根据前期了解的情况,检查人员拟定了实地检查与询问相结合的检查方法。在询问中,检查组针对该公司上市股票同员工的个人奖励政策是否存在联系进行了重点、详细地调查,得知某(中国)有限公司的雇员在境内任职期间能够享受到境外总部的股票期权奖励,取得股票期权差价收入。  2、股票期权差价收入取得方式  该公司的员工取得股票期权差价收入,由国外总部负责执行。总部设有股票期权管理机构,并聘用股票经纪人负责中国公司雇员股票在国际证券交易市场出售的全部过程。总部通过电脑网络在员工信箱中授予股票期权,员工按照公司总部规定时间行使已归属于自己的股票期权时,网上填写表格,注明行使的股票数,由股票经纪人在证券交易市场将其售出。股票售出时扣除手续费和税金后,以两种方式将股票期权差价收入汇给员工:通过汇款汇入员工指定的个人账户;由股票经纪人签发支票寄给员工。股票经纪人将授权价所得汇入总部资本账户。  3、获取境外证据  某(中国)有限公司员工取得股票期权差价收入的全部的操作资料及数据均在境外总部,股票经纪人直接与员工个人联系,交易的原始单据在国外经纪人和股票组保存,中国公司没有任何资料;收入来自境外国际证券交易市场,境内不进行核算。如何获取某(中国)有限公司员工取得股票期权差价收入的确凿证据,成为了案件检查的关键。  检查组与该公司境外总部联系,由总部直接提供相关资料的方法来获取证据,并通过某(中国)有限公司的税务代理与其境外总部取得了联系,要求其境外总部协助提供授予员工股票期权的分配计划资料、检查期间取得股票期权差价收入的人员名单、股票期权协议书、授权通知书、行权通知书和行权调整通知书、行权取得收入的原始证据及收入的详细资料。凡是由境外总部提供的原始证据和资料,都要求注明资料来源和真实可靠性,由境外总部签字或盖章,并经境外公证机构公证及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4、违法问题  2000年1月至2000年12月,该企业有41名外籍雇员在华行任职期间行使了股票期权,未缴纳个人所得税。  其中23人在华行使了其“在中国工作期间取得的股票期权”,收入总计3331219.12美元,约合计人民币(汇率为8.2766)27571168.17元,该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407025.68元。另有18人在华行使从境外取得的股票期权,就其在华工作期间所得总计为245万美元,公司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二)处理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9条、第二条、《关于个人认购股票等有价证券而从雇主取得折扣或补贴收入有关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009号)以及《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1号)文件规定该公司应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9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