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混淆概念做假账 税官两进两出查税案来源:作者:马桂莲 王由之日期:2007-11-20字号[ 大 中 小 ]   某发酵有限公司下辖味精、热电、淀粉三个分公司,主要从事味精、黄原胶、呋酸;蒸汽、电力;淀粉、饲料的生产与销售。各分公司均为股份制企业,一般纳税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自行申报纳税。  其中味精分公司2005年度申报销售收入354452796.23元,应纳增值税6384613.00元,已交税金7587130.41元,税负率1.8%;热电分公司2005年度申报销售收入76924133.44元,应纳增值税4313984.60元,已交增值税3956305.92元,税负率5.61%;淀粉分公司2005年度申报销售收入225038141.48元,应纳增值税6411712.64元,已交增值税6151475.99元,税负率2.84%.  2006年10月,税务机关根据年初的稽查工作计划,对该发酵有限公司进行了税务稽查。查前,税务机关进行了认真的例行分析:该发酵有限公司是某县*5的股份制企业,最近几年企业规模不断膨胀,生产能力迅速扩大,特别是2005年在建工程比较庞大,所用的重要原料大豆、玉米的用量大幅提高,货物的吞吐量巨大。  在对企业进行全面分析的基础上,税务机关把检查的重点确定为四个方向:一是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转出;二是农产品进项的抵扣;三是货物运输发票的抵扣;四是注意“两套账”的疑点。  2006年10月6日,税务机关派出三个检查组共6人,同时到三个分公司实地调取了企业的账簿、凭证、报表、发票等资料,开始了认真的检查。两个星期后,疑点问题浮出水面。  三分公司疑点各不相同  在味精分公司,农产品收购发票未按规定开具,抵扣进项税39889.72元,工作服列支于“应付福利费”科目,抵扣进项税19156.24元。在重点检查在建工程时,检查组发现,土建工程比较庞大,尽管企业通过自查已对在建工程用料作了进项转出,但一个重要的问题是,在建工程科目借方只有土建及大型设备支出。1~6月份制造费用科目的平均发生额是150万元,比7~8月份大修理时平均金额100万元还大,这显然不合常规。进一步检查账面,没有发现在建工程的详细资料,企业财务人员只承认有大修理,否认有大规模在建工程。从企业内部原始的领料单看,也没发现什么破绽。  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及时与税源监控部门取得了联系。据他们了解,味精分公司新建了生物园、复混肥两个车间,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应该是大量存在的。于是,税务机关不动声色的来到了味精分公司,走访了工程负责人和车间工人,掌握了企业在建工程的真实情况。  在此基础上,税务机关又回过头来,对记账凭证进行了认真地检查,终于发现,在凭证的一张附件上,记载的内容是五金材料,非常模糊地用铅笔标出“生”、“肥”的字样,至此,税务机关认定“生”、“肥”就是生物园、复混肥车间的简写。企业的确在和税务机关玩“猫腻儿”。税务机关迅速依法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询问,在强大的政策攻心下,其不得不承认生物园、复混肥在建工程领用原材料——五金材料3971188.00元的事实。  至此,味精分公司利用在建工程偷税的事实水落石出。税务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该味精分公司补税675101.9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定性为偷税,处50%的罚款347129.10元。  在热电分公司,检查进展得比较顺利。该公司从H市取得部分运输发票,其中有的发票只有运费金额,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货物名称、数量、单价等空白。在赴H市进行了外部调查后,税务机关依据国税发[1995]192号通知规定,进项税额447371.53元不予抵扣。  在淀粉分公司,检查进行得异常顺利,从账面没有发现企业偷税的任何迹象,也没发现“两套账”的疑点,检查组按规定程序结束了检查。随后,味精、热电两公司所查税款、罚款、滞纳金足额入库。  一封举报信引发再次检查  在税务机关认为对该发酵公司的检查可以结束时,2007年3月初,税务机关接到了一封举报信。信中称该发酵有限公司03年利用在建工程偷税,销售煤渣、湿蛋白不入账偷税且数额巨大。  对于味精分公司,税务机关已经胸有成竹,而对于热电、淀粉两分公司,税务机关感到,如果举报属实的话,那税务机关就存在一个失误——对这两公司的检查不彻底,没有完全触到实处。  税务机关迅速成立了专案检查组,应该说,*9次税务机关对企业的账面检查是认真、全面的,账面上没有煤渣和湿蛋白的销售记载。而煤渣从哪里来?湿蛋白又是如何产生的?这是问题的关键。  税务机关与税源监控部门进一步联系,监控部门也不得而知。看来,要想查清这个问题,企业的工艺流程、附加产品的生产是关键。税务机关再一次进入了企业,这一次,税务机关直接来到了公司的各个车间,详尽地了解整个生产工艺流程。原来,热电公司生产需要燃烧大量的煤炭,形成的煤渣可作为生产砖瓦的原料。而淀粉生产过程中,随水冲走的那部分淀粉中的提炼物就是湿蛋白,可作为饲料。就此,检查组对企业财务人员进行了询问,财务人员承认有煤渣和湿蛋白,但均作为垃圾废弃了,没有取得收入。难道举报不实?还是企业另设一套账?税务机关决定从外围进行突破。  税务机关走访了几个砖瓦厂和饲料生产企业,*5可能地提取到该公司销售煤渣与湿蛋白的部分收据,依照收据按号码、按顺序填写的特点,对这一部分收据进行了区间排列,确定了该公司开具收据的最低份数。在证据面前,该公司的财务人员不得不承认煤渣、湿蛋白确有销售的事实,并被迫交出了设在车间的煤渣、湿蛋白销售明细账,同时坦白了他们销售煤渣、湿蛋白的隐秘场所。  经计算,2005年1月至2006年9月账外销售煤渣706186.53元,湿蛋白324202.5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9条,补缴增值税149714.65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三条,对企业行为定性为偷税,处以偷税数额的1.5倍罚款计224571.98元,并加收滞纳金。随后税款、罚款、滞纳金全额追缴入库。同时把这一情况反馈给了税源管理部门,迅速将煤渣与湿蛋白的销售纳入控管,堵塞了这一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