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人资格转换要合法来源:中国税网作者:阳在胜日期:2007-11-10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安徽省庐江县某乡镇企业供销有限公司  稽查单位:庐江县国税局稽查分局  违章案情:庐江县某乡镇企业供销有限公司,系一家股份制企业,主要从事建材产品销售。1994年初新税制实行时,该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当年9月1日因财务核算不健全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直至1997年9月份,经税务机关审核后重新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庐江县国税稽查分局对该公司1997年度增值税申报解缴情况进行日常稽查时,针对其一年中分别具有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两种资格的特殊情况,重点检查“商品销售收入”和“应缴税金”科目。查明该公司存在以下税务违章事实:一是将属于一般纳税人期间实现的销售收入822197.48元,提前到8月份按小规模纳税人6%征收率计提销项税金申报纳税;二是将小规模纳税人期间购进货物取得的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在9月份获得一般纳税人资格后申报抵扣进项税额24616.76元。以上两项应补缴增值税115058.48元。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该公司的行为已构成偷税。经研究决定处理如下:对其偷税行为追补增值税115058.48元,并处以1倍罚款115058.48元;对其一般纳税人资格进行限期整改。  稽查建议:当前,随着企业产权制度改革工作的深入和税务机关税务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加强,经常有一般纳税人企业被取消资格,同时也有小规模纳税人企业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在这两种身份转换的过程中,不少企业钻税收管理的空子,将小规模纳税人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留存到一般纳税人期间申报抵扣税款;将一般纳税人期间实现的销售收入,提前或后置到小规模纳税人期间按6%征收率计提销项税金,以达到少缴税款的目的。对此,税务机关要以文件批准时间为界,及时对纳税人身份转换前的税款进行结算,并明确界定批准日前、后的销售和购进业务。同时,严格对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审核认定,防止企业频繁转换身份,以减少纳税人钻空子的机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