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避扣缴义务难逃法律责任来源:中国税网作者:刘金强日期:2007-11-10字号[ 大 中 小 ]   9月,经群众举报,反映某化工厂发放了大量集资利息,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沂水县地税局地方税务稽查局于是对其纳税情况及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情况进行了检查:该化工厂系县属国有企业,资产规模较大,产品销路较好,企业效益可观,税务登记及扣缴义务人手续齐全。  在检查过程中,发现该企业确实有大量的职工和社会集资,余额达到1000多万元,但从账面上看,自1996年开始集资以来,一直未发放任何集资利息,属不正常现象,询问其财务人员时,也矢口否认。为了取得突破口,稽查人员对其1996年以来的所有凭证进行了细致审查,终于在1997年2月和1998年6月发现了十几笔可疑的业务,其内容都是借记“其它应付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款方为其几个有固定购销关系的业户,每笔业务数额均在40万元以上,并用现金支票从其账户中支取,财务人员解释说是应付对方的运费,但经核实,该企业与上述几个业户的运费往来业务数量很少,并且支票存根上的个人签名为其工资表中的本单位职工“王某”,在无法自圆其说的情况下,该企业不得不承认这十几笔业务实际上是发放的集资利息,并提供了1997年、1998年两年的发放利息花名册,共计发放利息505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01万元。  处理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该化工厂负有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但其在发放集资利息时,采用弄虚作假的手段,不代缴个人所得税101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由该企业缴纳应扣未扣所得税101万元。  稽查建议:本案涉及的企业采取弄虚作假的手段,逃避扣缴义务,性质极为恶劣,应引起稽查人员的注意。但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规定,只能由企业缴纳未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不能实施其他行政处罚,处理偏轻。我们认为:对采取非常手段逃避扣缴义务以及其他不按规定履行扣缴义务的扣缴义务人,《税收征收管理法》应进一步完善,作出更为严厉的行政处罚规定,以强化个人所得税的源泉控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