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处罚时就处罚来源:中国税网作者:蒋勇日期:2007-11-10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安徽省固镇县某乡供销社  检查单位:安徽省固镇县地方税务局  违章案情:固镇县某乡供销社自1998年1月以来,以企业经营效益差,当年账面亏损21.7万元,不涉及应纳地方税为由,长期不向地税机关报送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不履行纳税义务。1999年4月2日固镇县地税局配合当地地税所,依法对该社1998年度企业所得税进行汇算清缴和普通发票大检查。经查,该单位以白条、收据、作废发票和其它违规发票等虚列费用支出60993.4元,偷逃企业所得税20127.82元,另外,该单位在1998年度未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集资修建、改扩建营业用房和开发商品房,投资总额24万元,期间也未向地税机关进行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偷逃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36 000元。当地地税所曾向其送达《税收违法行为限期改正通知书》,督促其依法履行纳税申报和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但该单位逾期未改正。  因此,县地税局于1999年4月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第39条、第4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36条等有关法规规定,对其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①追缴偷逃企业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56567.82元;②对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等有关规定,予以罚款7512.78元。地税机关并依照法定程序于1999年4月7日将《税务处理决定书》送达了当事人,同时,又送达了《限期纳税通知书》。  但是,该单位仍然置若罔闻,逾期拒不缴纳税款。  处理决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27条之规定,固镇县地税局于1999年4月26日依法采取了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从该单位在信用合作社存款中扣缴税款56000元,同时,依据《税收征管法》第46条、第5 6条之规定,罚款部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稽查建议:《税收征管法》第16条明确规定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以及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的其它纳税资料。  该案当事人藐视税收法律,地税机关责令其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还以种种理由不履行纳税义务,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构成涉嫌偷税罪,应当依法予以追究。  该案当事人在地税机关依法作出《税务处理决定书》后,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税款,固镇县地税局果断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执法有据,程序合法,保证了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而且,当事人在法定的期限内,既没有申请税务行政复议,也未提起税务行政诉讼。  此案充分说明只要税务机关依法行政,严格执法,任何想偷税的纳税人都难逃国家法律的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