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花账”怎能蒙混过关来源:中国税网作者:杨璐日期:2007-11-10字号[ 大 中 小 ]   被查单位:江西省新干县化工有限公司  稽查单位:江西省新干县国税局稽查局  违章案情:新干县化工有限公司经营化工产品,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1999年3月新干县国税局稽查局对该企业1998年度税收执行情况进行稽查,发现有这样一笔业务,摘要栏注明是缴纳1997年度的查补税款50536.14元,会计分录: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50536.14贷:银行存款50536.14并作为缴纳当期应纳增值税进行了纳税申报。  稽查人员找出该企业上年度的稽查资料,其中《税务稽查调整账务通知书》中明确记载:根据《税务处理决定书》要求,你单位1997年度稽查补税应作以下账务调整:借:在建工程23578.91应付福利费13537.03以前年度损益调整13421.20贷: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50536.14并附说明,稽查查补税款未调整“应交税金”账户应视同偷税处理。该企业明知稽查补税应及时调整“应交税金——增值税检查调整”账户,而未及时调整,只将缴纳的补税按当期正常缴税核算,同时作为缴纳当期应纳税款进行纳税申报,使前期稽查补税成果化为乌有,属偷税行为,应依法进行处理。  处理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作如下处理:  1.责令该企业根据原《税务稽查调整账务通知书》限期作好补充调账,并处罚5000元;2.将1998年已缴纳税款50536.14元视同缴纳1997年度查补税款;  3.追缴1998年度当期应纳税款,并加收滞纳金。  稽查建议:这类偷税行为危害较大,不容忽视。征管部门应加强申报管理,善于从纳税申报的反常情况中及时发现问题;稽查部门应加强查补税款入库与调账的检查监督,把“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账户作为重点检查内容之一,防止偷税行为的再度发生。作为依法纳税主体的企业,更应切实遵守国家税法及其具体规定,自觉履行纳税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