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地税局查补某高校税款逾千万来源:中国税网作者:侯志勇 翟睿日期:2014-09-10字号[ 大 中 小 ] 长春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某高校开展税收检查时,发现该校在职工家属楼基建、校园食堂管理,以及校办大型活动等方面均有涉税问题,有少缴纳税款和少代扣代缴税款行为,检查人员依法追缴税款,并作出了处罚。 不久前,长春市地税局稽查局在对某高校的税收检查中,发现该校在基建、后勤管理中有少缴纳税款和少代扣代缴税款行为。该局依法对该高校补征税款1743万元、滞纳金1108万元,处罚款9.8万元。 谨慎确定检查方向 位于长春市的某高校注册资本金46893万元,是全国重点大学之一,在吉林省大学中名列前茅。按照工作安排,长春市地税局稽查局于2013年对该大学2008年~2012年涉税情况和代征(代扣)税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由于高校税收检查具有一定特殊性,为此,长春市地税局稽查局检查人员加强了查前准备工作:详细了解高校的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流程,查阅涉及高校管理的税收政策,并设立专人负责与该校进行协调联系,以及时了解检查工作的进展情况。 下发《税务检查通知书》前,检查人员通过税收综合管理系统仔细查阅了该大学的历年申报表,对该大学纳税和申报税种情况进行分析,发现该大学历年来只对个人所得税履行代扣代缴义务,其他税种则未进行过纳税申报。此外,在检查开始前,检查人员还对该校进行了实地勘察,在此过程中发现该大学分为老校区和新校区两部分,老校区建于1946年,新校区建于2008年,在校区建设同时均筹建了职工住房。 在对该大学情况有了充分了解后,检查人员认真研究该大学的各种财务管理制度,基本掌握了该大学的核算流程及相关账务处理关系。据此,检查组决定在检查时,以该大学筹建职工住房为突破口,加大证据搜集力度,最终核实应税收入。 “基建”“校办”“后勤”均有问题 专项检查工作开始后,检查人员发现,该校的账簿主要由基建、后勤和校办三个部分组成。于是,检查组分别对这三个部分进行了细致的检查。 ——基建部门检查。 该校财务管理制度是收支两条线,收入基本上以财政拨款为主,支出以教育及建设支出为主。在检查中发现,该校基建收支存在疑点。该校财务人员表示,该校2008年在建设教学楼的同时筹建了职工家属住宅楼,从职工处收取售房款,随后未计入收入,而是在账目中直接冲减了基建支出。经统计,自2008年起,该校财务部门共收房款2.5亿元,这些房款均未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土地增值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款。由于职工家属住宅楼属教育用地,根据税法规定,改变用途还应补缴契税,该大学也未申报缴纳。 同时,检查人员在基建部门电脑中发现,该校近年来将旧职工住宅全部翻新重建,在增收扩大面积款和住宅原住户重建安置“拆一还一”过程中,均未按照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款。 ——后勤部门检查。 在对该校后勤部门的检查过程中,检查人员重点实地检查了该校的校园食堂。在检查中发现,该校为了适应不同层次学生的需要,将食堂分为两部分经营,一部分为大灶,完全由学校自主经营管理,其余部分则出租给了社会单位和个人,为学生提供多样化的餐饮。在此过程中,出租部分由学校收取管理费。 由于该校财务人员在财务处理时认为,上述管理费是免税收入,因此2008年以来均未按规定申报纳税。经调查取证,该校2008年~2012年末共收取食堂管理费600余万元。该管理费收入不符合2011年教育部等五部门颁布的,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学生食堂工作意见中的相关规定,并且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等税款。 ——校办检查。 随后,检查人员在一般情况下不应存在问题的校办部门也发现了异常。 检查人员在财务检查中发现,该校承办了长春市某届大型活动的开幕式,而开幕式的相关收入均未按规定申报纳税。虽然财务人员解释承办开幕式,是市政府下达的任务,不属于营业行为,但检查人员还是进行了周密的外围调查。经查,这次大型活动是该校通过招投标的方式承办,取得资金未开具财政专用缴款收据,不属于政府行为。因此该校与承办开幕式有关的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税款。 在校办检查时,检查人员还发现该校与其他单位采取学费按比例分成的方式合作办学,收取的相关学费采取往来科目中挂账的方式处理。但查阅双方签订的合同等相关资料,检查人员发现该校收取款项属冠名权性质,取得后并未上缴财政,并且未开具财政专用收据。根据税法相关规定,该大学应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此外,该校还在图书馆设立包间,收取包厢费及上机费等款项,但均未列入收入,而将其作为内部活动经费予以支出,未申报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补缴税款滞纳金近3000万元 检查完毕后,检查人员梳理了该校基建、后勤和校办部门的账目检查结果。经检查核实:该校2008年~2012年筹建职工住宅收取售房款、翻建旧职工住宅“拆一还一”,以及翻建收取扩大面积款时均未按规定申报收入;出租食堂部分经营权、承揽大型活动开幕式、合作办学,以及图书馆包间收费等收入均未按规定申报。 此外,该校还存在将拨划土地改变用途后,未按规定申报缴纳契税;发放给外单位人员礼品未按规定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等行为。上述行为均属于税收征管法规定的少缴纳税款和少代扣代缴税款行为。 依据税法规定,长春市地税局稽查局对该大学作出处罚决定:补缴营业税合计1339万元;补缴城建税合计94万元;补缴教育费附加41万元;补缴房产税77万元;补缴土地增值税161万元;补缴契税31万元;滞纳金1108万元;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罚款9.8万元。 案件查结后,长春市地税局稽查局税务人员针对案件特点,向征管部门就高校所涉税收管理提出了建议。 1.加强对高校的涉税行为管理,扩展高校税收管理视角。近几年,随着高校扩招和扩建,很多高校向城市外围发展。为方便职工生活,在兴建教学楼、学生宿舍的同时,不少高校利用教育用地建设职工住宅。由于管理机制不完善等原因,一些高校在开发建设中担任了开发商的角色,建设完成后的职工住宅由于前期手续不全,不能办理产权手续,职工购买的只是使用权。但是,如果高校的税收管理视角仅限于个人所得税征管,则会在基建收入上存在“盲点”,因此流失相当数额的税款。 2.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在税收检查中发现,学校作为纳税义务人,做得*4的纳税事项就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但是,近年来学校扩建活动增多和校内多种经营活动的出现,也使学校的收入途径和情况发生了变化。因此税务机关有必要加强高校税法宣传工作,增强高校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取得收入依法纳税”的意识,提高高校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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