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租房产收入应全额计征营业税的稽查案例来源:作者:高黎黎日期:2014-09-09字号[ 大 中 小 ]   案情简介:近期,南京地税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某企业租入楼盘从事房屋租赁业务,收取的租金未计入营业收入,而作为往来款处理,仅就少量营业收入进行了纳税申报。企业辩称,申报时对租入成本进行了扣除。对此,检查人员向企业解释了相关政策,要求企业补征营业税及附加75万元,并按规定加收了滞纳金和处以50%的罚款。  税务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76号)第五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将承租的场地、物品、设备等再转租给他人的行为也属于租赁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  因此,企业转租房产取得的收入应以租金收入全额按照“服务业—租赁业”税目计征营业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