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规抵扣成品油发票并税前列支的税务稽查案例来源:作者:日期:2014-08-28字号[ 大 中 小 ]   A公司租赁货车,司机没有运输发票,将他们取得的成品油发票拿给A公司“充账”,A公司以发票“正规”为由,将这些发票抵扣进项并税前列支。被税务机关责成补缴各项税收90余万,处50%罚款。税官提醒:我国实行以票管税,企业应高度 重视发票管理,避免涉税风险。  案情概况:  A公司系加工制造企业,主营板材加工业务,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A公司生产成本中油消耗异常高,与其生产经营规模不成比例。经检查组调查核实:A公司取得的成品油进项发票中一部 分是企业在生产经营中所需而购入的,另一部分却是企 业租赁运输货车,货车司机无运输发票,提供成品油进 项发票部抵运输发票而得来的。  检查组认定,该部分冲抵的发票是不合规的,A公司以不合法凭据(成品油发票)入账,按规定不能抵扣 进项税,也不能作为生产经营的成本在所得税税前扣除。经检查组核查统计,该部分金额合计近212万元。税务局遂对A公司作出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并加处滞纳金及罚款的处理决定。  案情分析:  A公司老板认为只要业务真实发生,并且对方提供的是税务局买来的正规发票,不论什么内容都是可以作为报销凭证的,更何况加油费和租用运输车辆还是有一定关联。检查人员藉此向该老板及部分员工普及了相关税法政策,指出《发票管理办法》等多个法规文件都对收取发票入账进行了明确规定。而企业用对方提供的不合法凭据(成品油发票)入自由式、并抵扣增值税的行为,同时违反了《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企业所得税法》*9条和第四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等多项规定,是明显的违法违规行为。A公司最终接受处理处罚。  法规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  《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20%。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第八条规定,加强日常监督,打击不法活动……  (二)落实管理和处罚规定。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纳税人使用不符合规定发票特别是没有填开付款方全称的发票,不得允许纳税人用于税前扣除、抵扣税款、出口退税和财务报销。对应开不开发票、虚开发票、制售假发票、非法代开发票,以及非法取得发票等违法行为,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处罚;有偷逃骗税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所得税管理的意见》(国税发〔2008〕88号)第二条规定:总体要求  ……  (三)核实税基  3.税前扣除管理  ……加强发票核实工作,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税前扣除凭据。认真落实不征税收入所对应成本、费用不得税前扣除的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9〕114号)第六条规定,加强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重点对与同行业投入产出水平偏离较大又无正当理由的成本项目……未按规定取得的合法有效凭据不得在税前扣除。  处理结果:  根据相关规定,税务局对A公司作出补缴增值税36万余元,补缴企业所得税53万余元,加处相应滞纳金,并处少缴税款50%罚款的处理处罚决定。  税官建议  我国实行以票控税的税收管理模式,因而发票在日常生活中扮演了极其重要的角色。企业负责人及财务人员应加强法律意识,提高守法意识,提升发票管理的重视程序,以避免税收风险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