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电子公司少扣缴外籍员工个人所得税被处罚来源:作者:日期:2014-08-27字号[ 大 中 小 ]   2012年,深圳市地税局第五稽查局对某电子(深圳)有限公司实施了立案稽查。该公司是一家外资企业,主要从事研发、生产经营各种机械式精密电子开关、电位器、遥控器、新型电子器件等。  第五稽查局依法对该公司进行了突击检查,现场调取了账簿资料及其他涉税资料。经检查发现,该公司在计算缴纳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时存在以下问题:一是滥用税收优惠政策,该公司在未能提供有效扣除依据的情况下随意扣除探亲费、子女教育费及住房补贴等;二是以费用报销的形式发放各类补贴,未与工资收入合并计税,该公司以费用报销的形式报销外籍员工外出交通费、日常餐费及家用水电费等,变相发放补贴少计工资收入;三是计税依据错误,该公司的外籍员工在中国逗留天数符合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天数,但企业未准确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天数,造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错误,少扣缴个人所得税。最终,第五稽查局责令该公司补扣缴了少代扣代缴的外籍员工个人所得税约83万元,并对少扣缴税款处以50%的罚款41万余元。  案件点评:该案是一起典型的以滥用税收优惠政策、费用报销发放补贴、纳税义务判定错误等方式少扣缴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的案件。外籍人员的雇佣企业在判定其纳税义务及计算在中国境内居住天数、计算应纳税额时,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纳税义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48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中国境内无住所的个人执行税收协定和个人所得税法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97号)的相关规定执行。在此提醒广大纳税人加强对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的学习,认真履行外籍人员个人所得税扣缴义务,树立诚信纳税意识,切莫因小失大,最终受到法律制裁。